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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电力高等专科学校2015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更新:2024-08-20 20:14:33 来源:好学网

山东电力学院2015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招生实际情况,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山东电力学院,国家代码11827。

第三条办学层次:大专,学制:三年,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条校本部地址为济南南二环500号,邮编250002。泰山校区地址为泰安市龙潭路179号,邮编271000。

第五条学校基本信息

办学条件优越学校的前身是青岛电力学院,创建于1958年。几经变迁,1994年经批准重新升格为山东电力学院。学校占地面积30多万平方米,建筑面积31万平方米,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达7984万元。学校拥有22个长期固定的校外实践基地,19个校内教学实训基地,65个各类实验室,一个拥有60多万册藏书的数字化开放图书馆,是中国知识基础设施(CNKI)工程数据库的一流中心。

学校师资力量雄厚,有电气工程系、动力工程系、工商管理系、信息工程系。设置电厂与电力系统、电力供需技术、火电厂集控运行、电力工程管理等专业。学校师资力量雄厚,拥有一支理论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双师型”师资队伍,其中省级教学团队2支,山东省名师2名,专任教师30名。目前,学校已开设省级特色课程5门,国家级精品课程2门,省级精品课程16门。

先进的办学理念学校遵循“以学生为本、以专家为基础、以市场为导向、突出行业特色、产学研结合、促进国际合作”的办学理念,建立“岗前岗后一体化”的办学模式,创新实施“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深入推进“教学一体化”的情境教学模式。学校依托电力行业优势,以人才质量为基础,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努力为社会和电力行业培养生产、建设、服务、管理第一线所需的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形成了鲜明的职业教育特色。学校培养的毕业生工程实践素质高,独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强。他们具有当场“下得去、留得住、上手快、干得好”的特点,深受用人单位好评。

第六条学校应当成立由校长任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审查招生政策和批准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实施招生及相关工作,协调处理招生工作具体事务的常设机构。

第八条学校纪检组对招生全过程进行监督,学校招生接受新闻媒体、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九条招生计划:按照规模相对稳定、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原则,学校2015年计划招收专科生610人,招生专业和计划以省(区)招生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条招生原则:按照教育部和各省(区)关于招生的有关文件精神,由省(区)招生部门负责监管,学校负责招生,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选拔学生。

1.备案比例:按比例提存

3.专业志愿录取原则:专业录取原则是“专业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报考某专业第一志愿人数超过计划人数的,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未录低分的按第二专业志愿排名录取;如果第一专业志愿未录满,则录取第二专业志愿考生,以此类推。当考生不能被专业志愿录取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将从高分到低分对招生计划未完成的专业进行调剂,直到招生满为止。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的,不予录取。

4.专业志愿之间没有等级差制度,对相关科目没有成绩要求。

5.高考加分:按省(区)招生主管部门关于加分或减分的政策执行。

6.春季高考各专业按照录取专业类别划定录取线。

7.公布录取结果的渠道:各省(区)招生机关网站、学校网站、录取通知书等。

8.新生复试: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和资格复试。如发现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取消其录取资格。

第十一条学费标准按山东省物价局统一标准执行。根据山东省物价局鲁价费发[2013]136号文件规定,该校2015年工科专业学费为4500元/年,文科专业学费为4000元/年。住宿费按照山东省物价局批准的统一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休学学费:执行鲁政办[2000]68号文件:学习不满一学期的,收取一学期的学费和住宿费,学满一学期不满一学年的,收取一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十三条:学校有各种奖学金奖励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学校对经济困难学生采取“奖、助、补、减”等不同的资助政策,确保学生完成学业。

第十四条学历证书:学生完成学业后,由山东电力学院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

第十五条其他要求

1.外语:各专业考的语言没有限制,但是英语是我们学校的公共外语。

2.男女生比例:各专业男女生比例不限。

3.身体健康状况:根据教育部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隐瞒既往病史或进行其他弄虚作假的考生,将按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学校保留对任何以山东电力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活动的机构或个人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本章程由山东电力学院解释。本章程已经山东省教育厅审核,并在教育部备案。详见山东省教育厅、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网站。网址:http://www.sdedu.gov.cn/;山东省教育厅http://gaokao.chsi.com.cn/,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

学校网站:www.sepc.edu.cn

电话:0531-8299089

电子邮件:sddzzsb@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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