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2024-07-17 02:38:24 来源:好学网
关于东莞市2015年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及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2015年全省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粤教韩志〔2015〕15号)精神,为进一步推进和完善我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和高中招生改革,现就2015年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坚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我市中学水平和质量的整体提升;坚持有利于推进我市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实验,构建促进学生全面和谐发展的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坚持有利于高中选拔人才,有利于高中各类教育的持续、协调、健康发展。
(2)工作目标
进一步推进和完善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管理制度,改革教育教学质量评价制度,加快构建初中学生综合评价体系;深化和进一步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规范办学行为,逐步扩大公办普通高中招生范围;加强招生计划管理,严格按计划招生,取消公办普通高中择校生招生,规范学校招生行为,全面实施“阳光招生工程”。
二、报名和志愿填报
(一)报名条件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可以报考。
(1)具有我市户籍的初中毕业生。
(2)具有我市初中学籍的应届初中毕业生。
2.以下情况的考生在填报志愿时有限制。
(一)具有我市户籍的初中复读生(包括已毕业且无故上完初三课程未参加毕业考试的,或已上完初三第一学期且无故休学半年的)不得报考东莞中学、东莞中学松山湖学校、市一中、市实验中学、市高级中学、东莞外国语学校。
(2)我市初中毕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可报名参加我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报名方式与本市户籍考生相同。报考志愿时,可以报考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申请普通高中的,须向学校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经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具有报考普通高中资格。具体办法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高中阶段升学考试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3〕43号)、《关于印发东莞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报考普通高中资格认定细则的通知》(东府办〔2013〕6号)、《关于东莞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报考普通高中资格认定的补充通知》(东府办〔2013〕7号)执行。
(3)在我市就读的港澳户籍初中毕业生,毕业后原则上回户籍所在地就读。因特殊情况确需在我市继续就读的,只允许报考我市民办普通高中和公办、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
(4)非我市东莞(含港澳)户籍的初中毕业生,父母至少一方为东莞户籍的,可申请一定的招生名额,招收符合认定条件的公办普通高中和民办普通高中。
3.在我市初中毕业且符合政策照顾条件之一的子女,享受与本市户籍学生同等待遇。政策照顾条件、所需证明材料及办理流程另行通知。
4.以下人员不是qua
考生可自行在网上填报志愿,也可在学校相关人员的指导下集中在网上填报志愿。志愿服务的时间是在五月下旬。
三、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
凡2015年在本市注册的初中毕业生和拟在我市就读并具有我市初中学籍的人员,均须参加学业考试。
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以下简称“学业考试”)是义务教育阶段的期末考试,全面、准确地反映初中毕业生各科学习目标的水平。学业考试成绩不仅是确认初中生文化课是否达到毕业要求的主要依据,也是高中招生的重要依据。
非东莞户籍、计划回原籍参加学业考试的应届初中毕业生,不得在我市参加学业考试。他们要想取得我市九年义务教育的证书,必须在5月中旬参加我市举办的毕业考试。
2015年学业考试包括考试科目和考试科目。考试科目委托省教育考试院命题、出卷,实行统一考试、统一网上阅卷、统一公布成绩。
(一)第三次学业考试科目及评分方法
初三学业考试共8科,分别是:语文、数学、英语(含听力和口试)、思想品德、物理、化学、历史、体育与健康。评分方式为:语文、数学、英语各120分(含英语25道听力题),物理、化学各100分,直接计入学业考试成绩总分。思想品德考试满分为100分,70%后折算为学业考试总成绩。历史考试满分为100分,30%后折算为学业考试总分。体育与健康考试满分为100分,按60%折算后计入学业考试总成绩。
(二)第二次学业考试科目及评分办法。
2015年第二年,学考科目为地理和生物,两科成绩各100分。考试成绩按30%的比例折算后,计入2016年学业考试成绩。2014年初,初二学生参加地理、生物考试的成绩折算成30%,计入2015年学业考试成绩。
(3)HKCEE的臣民
HKCEE的科目是信息技术,不计入学业考试总分。HKCEE成绩不合格的,普通高中原则上不予录取。
英语口语测试
参加学术考试的考生必须参加英语口语考试。英语考试成绩由笔试成绩和口试成绩组成,其中笔试成绩(含听力)占90%,口试成绩占10%。英语口语考试将在五月中旬举行。原则上每个镇街都会有考场。
(5)体育与健康检查
体育与健康考试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关于初中毕业生体育考试的要求,结合我市具体实际情况进行。考试时间在4月下旬。具体考试办法另行通知。
成果介绍
考试科目的考试成绩以原始成绩和成绩两种形式呈现。各考试科目的原始成绩折算成等级作为学生毕业考试成绩。成绩分为A、B、C、D、E五类,以全市考生为整体样本,评分比例为A(25%)、B(35%)、C(25%)、D(10%)、E(5%)。
学业考试成绩为各考试科目原始成绩或折算成绩之和。2015年学业考试总成绩780分(其中2014年初二地理30分,生物30分)。
(7)综合素质评价
为了充分体现发展
2015年,我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计算机辅助评卷将继续进行。评卷工作将由市招生办组织,市教研室实施,市教育网络中心提供技术支持。考试成绩由市招生办统一公布。
动词(verb的缩写)准许进入
接纳原则
1.学校招生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从考生的德、智、体全面衡量,保护考生的合法权益。录取,根据考生意愿、综合素质评价水平、考试科目和学业考试成绩,分批择优录取。志愿填报不合理的考生必须承担落选责任;录取后不报到的考生视为放弃该校当年录取资格。
2.为进一步扩大普通高中教育资源,今年除东莞中学、东莞中学松山湖学校、市一中、市实验中学外,4所学校计划每班48人,市高级中学计划每班46人,东莞外国语学校计划每班40人招生。其他公办普通高中均有每班50人的招生计划,民办普通高中有招生计划。严禁普通高中变相招收“挂科生”、“借读生”。
3.今年继续实行部分招生名额分配的招生方式,名额分配比例保持在50%。即东莞中学、东莞中学松山湖学校、市一中、市实验中学、市高级中学面向全市的招生计划(不含面向市区的招生部分)的50%按比例分配给初中,根据考生学业考试成绩和志愿择优录取。(分配名额时,将上述五所学校各自的分配名额除以参加学业考试的本市户籍学生总数,计算上述五所学校各自的分配比例。每所初中用参加学业考试的本市户籍学生人数乘以分配比例,即为上述五所学校各自分配的名额。).录取时,在各初中志愿填报上述五所学校志愿的考生中,按其报考志愿和学业考试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名额分配有最低录取分数线。
4.今年继续实行公办普通高中预留一定数量招生名额的做法,招收符合认定条件的考生。这些招生名额都是面向全市的。符合认定条件的考生可随意申请一定数量的招生名额,招收符合认定条件的公办普通高中。录取时,根据各校招生名额(具体招生名额见附件2),根据学生意愿、综合素质评价等级、HKCEE各科成绩和学业考试成绩,分别与本市户籍考生抽取录取分数线。
(2)录取批次
1.第一批:公办普通高中(含面向全市招生和分段招生)、民办普通高中(含“公办班”和民办班)和“中高职继续培养实验班”、中高职专业班。
2.第二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公办技工学校。
3.第三批:高职高专、部属和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城际中等职业学校、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民办技工学校五年制义务职业班。
(3)照顾录取政策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的规定,下列各类考生可给予照顾和录取:
1.退伍军人护理政策
5.具有本市户籍的少数民族考生,学业考试成绩可增加10分。
不及物动词工作措施
(一)明确目标,做好高中招生工作。
镇(街道、园区)宣教办(局)和学校要进一步明确和巩固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和职业学校大致均等招生两个目标,努力提高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协调性;要明确年度招生任务,继续健全完善“政府组织、教育负责、部门联动、镇村参与”的招生管理机制,做好高中阶段教育特别是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招生工作;要落实教育行政部门、招生部门、中等职业学校、初中学校在高中阶段教育招生工作中的分级责任,防止对招生工作重视不够、力度不够、责任不够。
(二)深化改革,保障公平,促进协调发展。
各镇(街道、园区)宣教办(局)和学校要按照国家和省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积极稳妥推进高中阶段教育招生制度改革,保障教育公平,促进教育协调发展。要严格执行课程计划,加强对初中毕业生教学工作的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改进评价方式。考试成绩和升学率不能作为衡量学校教育教学质量或考核教师的唯一标准,也不允许对学校的考试成绩进行排名。初中不得违反规定提前结束课程,擅自删减非考试内容。不得乱编乱印学业考试复习资料,不得搞各种名义的模拟考试,严禁采取过度复习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做法。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学生参加学业考试,严禁为追求升学率而剥夺学生参加学业考试的权利。各高中学校要严格执行招生计划,维护招生计划的严肃性,严格执行招生政策法规。凡未经市教育局批准列入统一招生计划的学校,不得招收考生参加学业考试。未经市招生办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招生学校提供考生相关信息。
(三)严明纪律,进一步规范办学和招生秩序。
各镇(街道、园区)宣教办(局)和学校要严格按照上级文件精神和要求,切实规范招生行为,加强招生监管,严明招生纪律,坚持依法监管、从严查处的原则,加大对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高中阶段招生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有序进行。要加强学业考试管理,严格落实保密制度和巡回考试制度,完善考风考纪监督机制,落实考试监督检查评估。要进一步规范考场考试工作,建立健全培训、考核和奖惩制度,增强考场工作人员的责任感。要设立招生考试投诉电话,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学校要加强对考生的思想教育,提高他们遵守考试纪律的自觉性,为考生创造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招生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原则,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严格执行招生考试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个人利益。所有单位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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