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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教育考试院2015年中考高中、中职学校招生规定

更新:2024-07-21 19:50:37 来源:好学网

西藏教育考试院2015年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招生简章

为认真做好2015年我区高中(含区内外重点高中、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含区内外中等职业学校、成人中专)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公平公正,确保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招生原则

(一)坚持公平竞争、公平选拔、公开透明,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二)在西藏居住两代以上(含两代)的少数民族考生(包括在区外西藏工作过的藏族干部职工子女),另行划线。

(三)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人事厅等部门关于改革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制度意见的通知》(藏法正〔2003〕19号)和《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在内地部分省(市)举办内地西藏中职班的意见》(焦敏〔2010〕5号)精神,区内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内地西藏中职班学生毕业后可进入人力资源市场,供需见面,双向选择,自主择业,也可继续向上一级报考。

第二,注册

(一)报名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品德良好,身体健康,初中或往届毕业生可申请参加西藏自治区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统一招生考试;

1.只有初中毕业生才能报考高中(包括区内外重点高中和区内普通高中)。

2.西藏高中班(校)、中央民族大学附属中学、拉萨中学、西藏民族学院附属中学、内地锡格班中学面向全区招生;区内其他重点高中主要招收本地考生(含本地户籍考生和本地生),区内普通高中限招收本地考生(含本地户籍考生和本地生)。

3.往届初中毕业生只能报考西藏中职班、区内中职和成人中专。

4.报考成人中专的考生不得报高中和地区的中职班。

能够自理并坚持学习的残疾人也可以报考。

(二)报名方式

1.考生报名时须提供二代身份证或户口本(卡)、初中学籍信息档案(学籍卡)、《2015年西藏自治区高中、中职学校招生全区统一考试报名表》(以下简称《报名表》)。

2.要求所有考生在网上填写信息,由学校和当地招生办确认报名。考生在网上填报信息前,必须下载并填写报名表。

3.本地区初中毕业并具有本地区学籍的考生,由学籍所在学校进行报名。已在本地区初中毕业但在本地区无学籍的考生,向毕业学校申请入学后,由学校在报名点办理报名手续;外地初中毕业生、往届初中毕业生和社会考生到户籍所在地(市)招生办办理报名手续。

内地西藏初中(校)应届初中毕业生由自治区教育厅合作交流处组织,登录“内地西藏班(校)信息平台”http://219.145.105.50报名。

4.本地区新毕业初中考生报名信息和志愿信息由报名学校或考生本人网上填报。学校负责收集整理考生报名表,确认未填考生信息

成都及西藏民族大学考区不接受西藏初中学生、报考成人中专的考生、农牧民子女借读(西藏民族大学考区西藏民族大学附属中学考生的借读不算借读);在拉萨、昌都、山南、日喀则、那曲、阿里、林芝、格尔木,不需要办理借书手续。

7.考生在确认报名信息时,一定要认真逐项核对,并签字确认信息准确无误。如发现错误,应在申请表上用钢笔由学校或市招生办修改,修改后重新打印并签字确认。凡考生本人不能到现场确认信息的,经当地市招生办同意,可由亲友代为确认信息;必须提供电子照片(宽240像素高320像素,免冠蓝底,JPG格式,小于300KB)确认。如果考生只在网上填写信息,未在学校或当地招生办确认信息,则报名无效。因填报信息错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自行负责。

8.确认报名信息时,考生须按规定缴纳报名费和考试费;考生在成都或西藏民族学院借书,也要交借书费。如因未交费或迟交费导致报名无效,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根据改价[2014]890号文件规定,考生需缴纳每生报名费26元,每生考试费16元,每生体育加试费10元,每生借读费180元。农牧民子女免收一切费用。

(三)注册时间和地点

1.区域内初中确认报名考生报名点(班)的时间为4月15日至4月19日,网上报名时间为4月20日至4月29日,信息确认时间为4月30日至5月5日。逾期的,不予处理。

2.网上报名网址:www.xzzsks.com.cn或220.182.46.135: 8001。

3.信息确认地点设在报名学校、县教育局、各市招生办、自治区人民政府驻格尔木招生办、西藏民族大学招生办。

4.借考程序由自治区招生部门审批,5月10日前在报名网站公布借考考生名单。

5.各地市招生办和各初中学校必须在6月1日前完成对考生各项政策的审核和公示。

6.自治区教育考试院于5月10日前将安排考场后的信息反馈给各市招生办。各地市招生办公室要在5月15日前完成试卷和答题卡的申领工作。

7.考生领取准考证时必须签名《2015年西藏自治区高中、中职学校招生全区统一考试借考生情况登记表》。借读考生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卡)原件到借读地点领取准考证和《诚信考试承诺书》。

第三,考试和命题

(一)考试组织

各城市设立考区,考区内设立考区委员会。地方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人为考区主任,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负责人为副主任,公安、保密、监察部门负责人参加。试验工作实行试验区主任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试验区委员会负责领导、组织和管理本试验区试验的实施,处理试验期间本试验区的重大问题。根据实际情况,考区内可设立若干考点,考点应设在地区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或县(区)人民'所在地

全区考生体育科目考试在自治区教育厅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按照教育部和自治区教育厅的有关要求,由各市教育(体育)局、自治区人民政府驻格尔木招生办公室、西藏民族大学招生办公室组织实施。内地西藏班(校)考生体育考试由学校按照教育部通知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在成都考点借考的考生的体育考试将在西藏自治区中考结束后两天内由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在成都组织实施,在西藏民族大学考点借考的考生直接参加西藏民族大学附属中学的体育考试。

各市招生办、自治区人民政府驻格尔木招生办、西藏民族大学招生办和内地西藏班(校)要在6月30日前将体育科目考试成绩汇总到西藏自治区中考招生管理系统,报送自治区教育考试院。

(2)命题和阅卷

自治区教育考试院负责组织印制命题和试卷,制定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试题(含副标题)在启封和使用前按国家绝密事项管理,答案和评分标准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绝密事项管理。评卷、评卷、评分由自治区教育考试院组织实施。

2015年我区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实行网上阅卷。各地市招生办、自治区人民政府驻格尔木招生办、西藏民族大学招生办和内地西藏班(校)要按要求组织好考生考前答题培训。

(三)考试科目

1.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

(1)报考自治区一类课程计划的考生就读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考试科目为汉、藏、数学、英语、物理、化学、政治(实行开卷考试),每科满分为100分,总分700分。

(2)执行自治区二类课程计划的区内学生报考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政治(实行开卷考试),每科满分为100分,总分600分。

(3)内地西藏初中考生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政治(实行开卷考试),每科满分为100分,总分600分;少数民族考生参加藏语文考试,总分700分。

(4)报考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考生必须进行体检,具体考试项目按现行规定执行。体育科目考试满分为30分,考试成绩计入总成绩。

2.成人中等技术学校

报考成人中专的考生使用高中和中职的联考试卷,考试时间与高中和中职相同。考试科目为汉、藏、物理、化学、数学、政治(开卷考试),总分600分。

报考自治区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和西藏藏医学院成人中专的考生,按有关文件精神进行报名。

(四)考试时间

定期账户日期

9:00-

报考西藏高中班(学校)和内地西藏中职班的网上考生,必须参加政审和体检。录取前,各地市招生办根据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提供的拟录取考生名单组织政审和体检。政审、体检参照《借考考区考生须知》(试行)、《西藏自治区高中、中专学校招生全区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试行)。

西藏初中班(校)毕业的考生在内地体检,由所在学校在回藏前组织完成。

报考其他学校的考生是否体检,由招生学校根据招生专业需要决定。如需体检,可在新生入学后由学校组织实施。

动词(verb的缩写)自愿报告

(1)批量和自愿设置

1.中考录取批次分为:提前批(内地西藏的高中班(校))、第一批(中央民族大学附属中学、区内重点高中)、第二批(区内普通高中)、第三批(内地西藏的中职班)、第四批(区内中职学校)、第五批(成人中职学校)。

2.不预先设置学校志愿,只设置统一志愿(即填写“是”或“否”),由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划定政审、体检分数线后征集学校志愿。

3.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第四批、第五批招生由“平行志愿”录取。

4.第一、二批次设置5个学校志愿,学校设置服从调剂。

5.第三、四、五批次设置5个学校志愿,每个学校志愿可填报3个专业,学校和专业有调整。

(2)自愿报告

1.所有考生网上填报志愿,报名信息和志愿信息同时填报。考生必须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2.考生在填报志愿信息前,一定要认真阅读招生计划、所报考学校的招生章程,或者直接与学校取得联系,详细了解所报考学校的现状、所在地、报考要求、收费标准等情况,分批填报志愿,切忌盲目填报。市招生办和考生所在学校要加强对考生的指导。

第六,入学

区域内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招生采用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管理模式。根据民族特点和平行志愿中“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招生投档。录取前,先将每个考生的总成绩(包括体育成绩和政策性加分)从高到低(总成绩相同)进行排名,得到一个名次。录取时,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原则,按照考生批次和志愿顺序逐一查找投档。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无意愿不录取。

(一)内地西藏高中班(校)录取工作在教育部内地西藏新疆高中班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内地西藏班招生办公室负责招生期间的具体工作。

(二)全区高中录取工作由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自治区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协调。

(三)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由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自治区教育厅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协调。

(四)报考成人中等专业学校的考生,由录取学校提出备案名单,并转报

录取工作结束后,学校应根据录取花名册及时发放录取通知书。各招生学校要及时到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办理考试录取手续,建立新的学籍。区域内高中的招生名册应报自治区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备案,中等职业和成人中等学校的招生名册应报自治区教育厅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备案,否则新生学籍无效。

新生入学后,学校要对新生进行全面的复习。对不符合条件或弄虚作假者,学校应取消其录取资格,并报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自治区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和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备案。

七、政策要点

(一)对下列考生,可在录取时加20分投档,由招生学校审核录取:

1.阿里、那曲户籍考生;

2.门巴人、洛巴人、夏尔巴人、博人。

同时,符合上述两个加分条件的考生,不累计加分,只加20分投档。

(二)对下列考生,可在录取时加10分投档,由招生学校审核录取:

1 .国家和自治区承认的烈士子女;

本地区边境县所属边境乡(镇)农牧民子女。

同时,符合上述两个加分条件的考生,不累计加分,只加10分投档。

(三)符合上述(一)、(二)政策加分条件的考生,由所在地市级招生办负责其资格审查和信息采集。各地市招生办要按照规定严格审核考生资格,并将符合政策加分的考生汇总信息上报自治区教育考试院。

(四)内地西藏高中班(校)政审、体检线划定和录取不含政策性加分。

八、报考内地西藏高中班(学校)和内地西藏中等职业班。

(一)在内地报考西藏高中班(学校)

内地西藏高中班(校)对本地区初中毕业生提出的招生计划中,农牧民子女占50%,本地区少数民族城镇居民子女占40%,进藏干部职工子女占10%。应用条件:

1.世代居住在西藏的藏族(两代以上含两代)和区内其他少数民族初中毕业生,户籍在西藏;

2.农牧民子女考生必须是非城镇户籍,且父母至少一方为农牧民;

3.考生自愿,经家长同意,有相应志愿,无志愿的不予录取;

4.进藏干部职工子女今年参加初中毕业生考试。其父母一方必须在西藏工作十年以上(截至当年4月30日)且仍继续在西藏工作。考生报名时须提供父母所在单位及县级以上组织或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注明父母姓名、工作单位、入职时间、是否仍在西藏工作、是否为亲生子女。

那曲地区、阿里地区考生可适当照顾录取。

(2)报考内地西藏中职班。

报考条件:户籍在西藏,考生自愿,家长同意,内地西藏中职班有志愿。报考内地西藏地区职业学校学前教育与幼儿班的考生,必须参加各市教育(体育)局教师处组织的面试。

九、信息公开

(1)自治区招生办公室负责公布

1.考生不服从考场纪律和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和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考试违规,取消本科目考试成绩:

(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或者不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按规定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考试时偷窥、窃窃私语、交换信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离开考场的;

(7)取试卷、答题卡(包括答题卡、答题卡等。下同)、草稿纸等试卷带出考场;

(八)使用试卷规定以外的笔、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题卡上标注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不构成作弊的行为。

2.考生违反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考试作弊,其所有科目和阶段考试成绩无效: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或者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材料的;

(三)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便利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

(5)代替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题卡或者考试资料的;

(7)在答题卡上填写姓名、考号等与本人身份不一致的信息;

(八)传递、接收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题卡、草稿纸;

(九)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或者试图获取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其他行为。

3.在考试过程中或者考试结束后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考生在考试中有作弊行为,其考试各科目、各阶段成绩无效:

(一)伪造证件、证书、档案等材料获取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在阅卷过程中,答案被认定为相同;

(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作弊现象;

(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证属实的;

(五)其他应当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4.考生及其他人员应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并应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时报名参加考试的所有科目成绩无效;违反《内地西藏班(校)、中职班招生政审标准》的考生及其他人员,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阅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和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的;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暂停考试1至3年;情节特别严重的,还可以暂停参加各类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

(一)组织团伙行骗的;

(二)在考场外发送或者传输考试信息的;

(三)利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进行作弊的

7.其他代替他人考试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社会人员,取消其各科成绩,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将向其所属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通报违法事实,并建议给予纪律处分或相应处罚。

(二)处理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中的违规行为。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按照《内地西藏班(校)、中职班招生体检标准》(教育部第33号令)处理。

1.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知其所在学校,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予以辞退:

(一)替考生或者他人代考的;

(二)组织团伙行骗的;

(3)作弊组织者通过提供考试信息、答案和相应设备参与团伙作弊的。

2.考试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和评卷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参加当年和下一年度国家教育考试,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应当回避考试工作而隐瞒不报的;

(二)擅自改变考试时间、地点或者安排的;

(三)提示或者暗示考生答题;

(四)擅自将试题、答题卡或者相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交给他人的;

(五)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或者录像资料损毁,视频考试系统无法正常工作的;

(六)在阅卷评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错评、漏评或者积分错误的;

(七)擅自改变评分规则或者不按照评分规则评分的;

(八)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考场试卷雷同的;

(九)擅自泄露标记、统一等应当保密的信息的;

(十)其他违反监考、阅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3.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参加考试,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具备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虚假的证件、证明、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二)因失职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或者在考试工作中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的;

(五)场外整理答题卡,为考生提供答案;

(六)指使、纵容或者与他人串通作弊的;

(七)在考场内盗窃、涂改考生答题卡、考试成绩或者原始记录材料的;

(八)擅自篡改、编造或者谎报检验数据和信息的;

(九)利用考试工作之便,索贿受贿,为他人谋取私利的;

(十)对考生进行诬陷或者打击报复的。

4.由于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失职,考点或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有1/5以上考试出现雷同试卷的,教育行政部门将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担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

对发生大规模作弊行为的考场、考点的负责人、责任人和考区负责人,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违反机密

6.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议行为人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关于做好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收残疾青年考生工作的通知》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教唆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二)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参加考试的;

(三)组织或者参与团伙作弊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作弊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五)以罢工、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和考生人身权利的;

(六)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七)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八)扰乱或者扰乱考场、阅卷点及相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

7.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议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对招生考试中违规学校的处理。

对于在考试录取过程中违反本规定,严重违反招生诚信,扰乱招生秩序的高级中等学校,教育部或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限制招生、暂停招生、取消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理。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负责人,将追究其领导责任。严重违规行为及处理结果应通过媒体向社会通报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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