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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医学院2015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更新:2024-09-02 16:58:48 来源:好学网

滨州医学院2015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滨州医学院2015年本科、专科生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滨州医学院招生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滨州医学院2015年本科、专科生招生。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三条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领导和协调全校的招生工作。

第四条滨州医学院招生考试办公室是组织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负责滨州医学院本科、专科招生工作。

第五条滨州医学院纪委监察室对学校招生工作进行监督(监督电话:0535-6913026)。

第三章学校概况

第六条学校全称:滨州医学院学校代码:10440

第七条学校地址:

烟台校区:山东省烟台市莱山管亥路346号(264003)

滨州校区:山东省滨州市黄河三路522号(256603)

第八条办学类型:公立高等学校(隶属山东省教育厅)

第九办学层次:以本科教育为主,扩大研究生教育。

第十条学校简介:

滨州医学院前身是创建于1946年的原国立山东大学医学院。1956年独立成立为青岛医学院。几经变迁,1983年更名为滨州医学院。2002年9月,滨州医学院烟台校区投入使用。2010年3月,学校注册地变更为烟台市。2006年,学校以优异的成绩顺利通过教育部本科教学水平评估;2013年入选山东省高等教育培养应用型人才特色名校,在山东省率先通过教育部临床医学专业认证,有效期6年。

学校现有14个学院(系),其中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3个,二级学科40个,硕士学位授权点5个。本科专业27个,其中国家级专业4个,省级专业8个。“泰山学者”学科6个,省部级重点学科5个,省级重点实验室13个,省级人文社会科学基地1个。学校现已发展成为医学学科门类齐全,医、理、管、文、法、工、教相互渗透、协调发展,办学特色鲜明,教育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的省级本科医学院校。

目前全日制在校生16700余人,其中专科生16270余人,研究生440人。学校现有教职工1391人,其中专任教师1069人,其中教授110人,副教授279人,博士、硕士学位人员719人。院士4人,长江学者1人,“百千万”人才工程一级人选1人,全国模范和优秀教师5人,教育部新世纪杰出人才3人,享受国务院特岗专家5人。“泰山学者”特聘专家(教授)10人,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3人,卫生系统优秀学科带头人(泰山医学家)和青年科技骨干人才3人,高校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首席专家2人,省级教学名师7人,优秀教师(优秀研究生导师)6人,省级科研创新团队1人,省级教学团队5人;有22个你

第十一条招生计划通过省级招生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和学校网站向考生公布。

第十二条当录取过程中各专业之间网上招生缺口较大时,应在保持总体计划不变的前提下,适当调整各专业的招生计划数,减少网上招生不足专业的招生计划,相应增加招生充足专业的招生计划。

第五章入学规则

第十三条坚持德、智、体全面评价,以文化考试成绩为重点,参考考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和体育测试成绩,公平竞争,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录取批次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录取批次执行。

第十五条在高考成绩达到同一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学校按不超过我校在相关省(区、市)招生计划1-1.2的比例查阅考生档案。

第十六条学校按照自愿设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备案录取的原则接收学生。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相关省份的投档规定,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投档。第一次填报志愿的考生不够时,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招收。对于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原则,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第一志愿不足时录取第二志愿,以此类推。

第十七条在同一所学校内,考生专业志愿的分配可分为两种情况:山东省出生的考生采取“级差”原则,第一-二专业(类别)志愿级差为2分,第二-三专业(类别)志愿级差为1分,其他专业(类别)志愿级差为0分。生源为非山东省的考生,采用“专业志愿优先”的方式分配专业。在上述两种专业志愿分配方式中,当考生所报专业志愿不能全部满足时,如果进行专业调剂,则调剂到招生计划未完成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将被辞退。

第十八条外省录取原则上按我校招生规定执行。当地省级招生办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所在省份的录取规则执行。

第十九条临床医学、医学影像、中医等专业优先录取生活能够自理、能够完成所报专业学业且符合高考条件的肢体残疾考生,入学后单独管理。

第二十条我校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关于加分或减分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一条在部分实行高考选考科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如部分专业招生人数不足,我校将参照省级招生部门的有关规定,也可对已选考其他科目、专业实行志愿的考生进行调剂录取。

第二十二条体格检查标准: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建〔2003〕3号)及相关补充规定。

第二十三条英语专业要求考生外语应为英语,且有

第八章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三十条凡达到《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学习期满后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授予《滨州医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初级)理科历证书》,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十一条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医学影像学、麻醉学、中医、预防医学等专业的毕业生具有报考执业医师的资格。各专业报考的执业医师类别按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准入证明

第三十二条新生持学校出具的录取通知书、高考准考证、居民身份证等材料按规定时间和相关要求办理注册手续。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对其资格进行审核认证。作弊冒名者一经查实,一律清除。

第十章其他

第三十三条我校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招生。对于以我校名义从事非法招生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或与上级政策不符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烟台校区电话:0535-6913058 6913059传真:0535-6913059

滨州校区电话:0543-3257001传真:0543-3257001

学校网址:http://www.bzmc.edu.cn

本学院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zb.bzmc.edu.cn。

电子邮件:zsb@bzmc.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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