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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警察学院2015年招生章程

更新:2024-09-07 10:10:53 来源:好学网

2015年山东警察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山东警察学院顺利招生,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公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暂行办法》等相关文件,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山东警察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山东警察学院招生工作接受教育招生考试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述

第四条学校全称:山东警察学院

第五条学校代码:11324

第六条办学类型:公立高等学校。

第七条办学层次:本科

第八条学校地址:济南市文化东路54号文东校区

章丘市张来路2555号明水校区

第三章组织结构

第九条山东警察学院设立招生委员会,负责制定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政策,研究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山东警察学院招生办是组织实施学院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院的日常招生工作。

第十一条山东警察学院纪委负责监督招生各项政策法规的落实,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考生及其家长可通过信函或电话(监督电话:0531-82606112)向山东警察学院纪委反映情况或投诉。

第四章招生计划和招生目标

第十二条2015年招生计划以省教育厅公布为准,设侦查学、治安学、刑事科学与技术、经济犯罪侦查、交通管理工程、公安信息科学6个本科专业,侦查学、治安管理2个专科专业。刑事科学与技术、交通管理工程专业只招理科考生,其他专业文理兼收。

第十三条招生计划通过各级招生部门和学院网站向考生和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招生对象为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的人员,山东省考生,未婚,年龄在22周岁以下(1993年9月1日以后出生)。

第五章招生条件

第十五条报考山东警察学院的考生,必须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公安院校政审和面试,并通过政审和面试。

第十六条政治条件。报考山东警察学院的考生必须政治进步,品德良好,作风正派,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性和法制观念。

第十七条身体条件。根据公安部、教育部联合发布的《公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暂行办法》(公证〔2000〕137号),考生除执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男生身高不低于1.70米,体重不低于50公斤;女生身高不低于1.60米,体重不低于45公斤;身体对称。

过于肥胖或瘦弱者,视为体检不合格。实际体重超过标准体重25%以上者为肥胖;实际体重不到标准体重15%的人太瘦。

标准体重(公斤)=身高(厘米)-110

2.双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8,无色盲、色弱。

3.五官端正,面部无明显特征和缺陷(如唇裂、对眼、斜视、斜颈、各种疤痕等。);双耳无重听,无口吃,嗅觉无迟钝;没有鸡胸肉,没有腋臭,没有严重的静脉曲张;无明显八字步态,腿圆,扁平足(扁平足)严重;没有纹身,秃顶,驼背,各种残疾,没有

第二十条根据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山东省公安厅政治部文件,山东警察学院招生计划预分配到各市。在考生政审、面试合格的基础上,分城市、男女、文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二十一条提档比例不得超过招生计划的120%,女生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15%。

第二十二条原则上,优先选择报考我院的考生;如果第一志愿来源不足,可以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二十三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执行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公布的合格线。

第二十四条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考生,我院将予以承认。

第二十五条英语是我院的公共外语课程。报考我院的其他语种考生,录取后需要改学英语。

第二十六条专业安排以考生高考成绩和专业志愿为主,同时兼顾文理、男女比例、城市分布等因素。

第二十七条公安英烈子女入学应按照公安部、教育部文件执行。

第二十八条录取结果按照山东省教育厅的统一规定和高校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二十九条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必须缴纳学费、住宿费和其他费用。收费标准:

学费:每人4800元/年;住宿费:每人500 ~ 800元/年。

退学学费:按照鲁政办[2008]65号文件规定,剩余学费和住宿费按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退还。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年10个月计算。

如山东省物价局改变收费标准,按新标准执行。

第三十条在校学习期间德、智、体综合表现优异的学生,可以享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和高校奖学金。学院根据国家政策,采取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省政府助学金、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等资助措施,帮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十一条新生入学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复检。凡复试不合格的新生,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十二条学生进入学校后,穿着人民警察制服,佩戴学生标志,实施警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学生完成学业,经考核合格,授予山东警察学院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国家和学院规定的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学科的学士学位。

第三十三条学生完成相应级别学业,经考核合格,授予山东警察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国家和院校规定的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相应学科的学士学位。

第三十四条学员学习期满后,参加人民警察统一录用考试,通过竞争择优录用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也可以参加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考试,或者自主择业。

第三十五条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电话:0531-82606033

电子邮件:zhaosheng@sdpc.edu.cn

学院网站:http://www.sdpc.edu.cn

邮寄地址:济南市文化东路54号山东警察学院招生办。

邮政编码:25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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