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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202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更新:2023-08-21 20:57:24 来源:好学网

教函[202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厅(局),研究生招生单位:

为做好202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现将《202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

2020年8月24日

202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国研究生招生管理,保证研究生招生质量和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简称招生单位)招收研究生,旨在培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有报效国家和人民的社会责任感,掌握本学科扎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从事科研、教学、管理工作的能力,有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的高级学术专门人才。

第三条研究生招生应当坚持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择优录取、质量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招生的学科(类别)和专业(领域)必须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其授权单位批准。

第五条招生对象主要是具有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毕业生、本科毕业生和与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历的中国公民。

第六条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分为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初试和复试都是考研的重要组成部分。初试由国家组织,复试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

初试方式分为全国统考(含联考)、单独考试和推荐免试。

全国统一考试的部分或全部考试科目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提出,其他考试科目由招生单位自行提出。

单独考试由具有单独考试资格的招生单位进行,考生应符合特定的报名条件。考试科目由招生单位自主提出或选用全国统一生活试题。

推荐免试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对部分高校按规定推荐的优秀本科毕业生和其他符合有关规定的考生,经确认免于初审,由招生单位直接复试的选拔方式。

第七条招生单位全国统一命题科目和自命题科目的试题(含副题)、参考答案、评分参考(指南),应当按照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范围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八条研究生的学习方式有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考试招生是根据国家统一要求,执行相同的政策和标准。

毕业生就业有两种:定向就业和非定向就业。定向就业的研究生按定向合同就业;非定向研究生由本人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就业。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九条教育部负责全国研究生招生的宏观管理。其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办法,发布年度招生考试公告,部署全国招生工作,监督招生工作

(七)组织培训招生管理人员,开展招生宣传和研究工作。

(八)推进招生信息公开,监督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和研究生招生单位招生信息公开。

(九)指导和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调查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各省(区、市)高校招生委员会负责本地研究生招生管理工作,统一领导和协调本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等部门按照职责开展相关考试招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教育部有关招生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必要的补充规定,报教育部备案并组织实施。

(二)明确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的具体职责分工。建立健全研究生招生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加强队伍建设。根据新形势和工作任务不断增加的要求,合理设置负责研究生招生的专门常设机构,合理确定研究生招生工作人员的编制,配备必要的专职研究生招生工作人员;做好当地招生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三)组织本省(区、市)招生单位制定并公布招生章程和招生专业目录。

(四)组织做好试卷的印制、保密和保管工作,确保试卷的绝对安全。指导招生单位做好自命题试题的命制、保密和保管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5)做好考生信息的安全保密工作。

(六)设立报名点和评卷点,组织报名、考试、评卷等工作,按照教育部要求,及时、准确、规范上报相关信息和数据。

(七)结合当地实际需要,统筹标准化考点的建设和使用。

(八)全面负责本地区的考试安全工作,及时处理与本地区有关的考试安全突发事件。各省(区、市)高校招生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对考试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主要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各省(区、市)高校招生委员会有关部门分管领导全面负责本部门研究生招生考试范围内的工作。

(九)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招生信息公开相关工作,监督管理全区各研究生招生单位招生信息公开工作。

(十)协调、监督、检查招生单位和报名点的招生工作,对招生单位的招生结果进行政策审核。调查处理本地区考试招生工作中的问题。重大问题应立即向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和教育部报告。

(十一)根据考生申请,审查招生单位的来信来访。

(十二)依法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招生考试工作人员的合理妥善待遇。

(十三)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和调研工作。

(十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第十一条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二)建立研究生招生机构,合理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负责招生工作,并组织招生人员的培训。

(三)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批准的招生规模,制定本单位学科(门类)、专业(领域)的招生计划。

(四)遴选教官,制定教官管理办法,定期开展教官培训。

(五)编制和公布招生章程和招生专业目录。

(六)根据教育、卫生等医疗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情况,制定医疗要求。

(七)按规定做好本单位招生信息公开和相关解释工作。

(八)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和调研工作。

(九)审查考生报考资格。

(十)组织命题、阅卷、复试、体检、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考核和录取,并做好相应的安全保障工作。

(十一)做好考生信息的安全保密工作。

(十二)按照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的要求设置报名点和评卷点并开展相关工作,按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的要求按时、准确、规范上报相关信息和数据。

(十三)依法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招生考试工作人员的合理妥善待遇。

(十四)根据考生申请,对本单位有关考试招生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

(十五)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第三章招生计划和激励政策

第十三条国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确定年度招生计划。招生单位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确定各学科(门类)、专业(领域)的招生人数。

第十四条国家对所有纳入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进行拨款,所有纳入招生计划的硕士研究生均须缴纳学费。国家和招生单位通过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三助岗位、绿色通道等制度,建立多学科奖学金体系,支持研究生完成学业,提高待遇水平。

第四章登记

第十五条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公民。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3)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四)考生的学术水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国家承认学历(包括普通高校、成人高校和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教育的毕业生)和自学考试、网络教育的毕业生,届时可以本科毕业。考生必须在当年入学前取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颁发的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具体时限由招生单位规定),否则录取资格无效。

2.拥有国家承认的本科学位的人。

3.取得国家承认的高等职业院校毕业两年(毕业至当年录取之日,下同)及以上学历的人员,以及取得国家承认学历证书的本科毕业生,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学历要求的,以同等学力本科毕业生身份报名参加考试。

4.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的人员。

研究生报名前必须征得培养单位同意。

文章

(二)报名参加法学(法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第15条的要求。

2.报考前所学专业为法学专业(只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类法学专业[代码:0301]毕业生、专科层次法学专业毕业生和自考形式法学专业毕业生才能报考)。

(三)报名参加工商管理、公共管理与工程管理、旅游管理、教育硕士中的教育管理、体育硕士中的工程管理[代码125601]和项目管理[代码125602]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的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第十五条第(一)、(二)、(三)项的要求。

2.大学毕业后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或取得国家承认的高等职业院校毕业证书或学士学位,达到招生单位相关学历要求,达到相当于学士学位并有5年以上工作经历的人员;或取得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后有2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

同时,MBA毕业生相关考试招生政策按照《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教研〔2016〕2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报名参加单独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第十五条第(一)、(二)、(三)项的要求。

(2)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学历后连续工作4年以上,业务优秀,发表过研究论文(技术报告)或已成为业务骨干,经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推荐并经考生所在单位同意;或者取得硕士、博士学位后工作2年以上,业务过硬。经候选人所在单位同意,并经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推荐,在该单位聘用。

招生单位不得按单位、行业、地区限制单独考试的学生范围,也不得设置其他歧视性报考条件。

第十八条获得免试推荐资格的考生,须登录“全国推荐优秀本科毕业生免试信息公示与管理服务系统”(网址:https://yz.chsi.com.cn/tm),填报志愿,参加复试。未按规定日期落实接收单位的学生,不再保留免试资格。已被招生单位录取的学生不得参加当年的研究生考试,否则取消其录取资格。

推荐和接收免试生的办法,由推荐学校和接收单位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布。所有免试招生的学生都有根据招生政策自主选择招生单位和专业的权利。学校所有推荐名额(有特殊政策要求的特殊项目除外)均可推荐给其他招生单位。凡按规定可以接受应届毕业生申请的学科(门类)、专业(领域),都可以接受免学费学生,而不仅仅是免学费学生。

第十九条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网上确认(现场确认)两个阶段。凡参加考研的考生必须进行网上报名,并在网上或报名现场确认网报信息和采集本人图像等相关电子信息,按规定缴纳报名费。

应届毕业生原则上应选择所在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名点办理网上报名和网上确认(现场确认)手续;单独考试考生应选择招生单位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名点办理网上报名和网上确认(现场确认)手续;其他候选人(包括亲

报名点工作人员发现考生有伪造证件行为时,应当通知公安机关,并配合公安机关暂扣相关证件。

(A)网上注册要求

1.网上报名时间为2020年10月10日至10月31日,每天9:00-22:00。网上预报是2020年9月24日到9月27日,每天9: 00到22: 00。

2.考生应按规定时间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公众网站:https://yz.chsi.com.cn,教育网站:https://yz.chsi.cn,以下简称“燕赵网”),按照教育部、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报名点、招生单位的网上公告进行报名。报名期间,考生可修改网上报名信息或重新填写报名信息,但一名考生只能保留一条有效报名信息。逾期不再补报,注册信息不得修改。

3.考生报名时只填报一个招生单位的一个专业。考试结束、教育部公布考生初试成绩复试基本要求后,考生可通过“燕昭王”调剂服务系统了解招生单位的调剂办法和计划结余情况,并按有关规定自主填报多个调剂志愿。

4.考生应按招生单位要求如实填写学习情况,提供真实材料。

5.考生应准确填写受到的奖惩情况,特别是在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中因违纪、作弊受到的处罚。弄虚作假者将按《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意见》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严肃处理。

6.报名期间,考生学历(学籍)信息将进行网上查询,考生可在网上查询学历(学籍)结果。考生也可在报名前或报名时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https://www.chsi.com.cn)查询本人学历(学籍)。

学历(学籍)网上核验未通过的考生,应在招生单位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历(学籍)核验。

7.按规定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的考生,网上报名时必须如实填写少数民族身份,报考少数民族地区定向就业。

8.“少数民族高层次人才计划”招生以考生报名时确认的信息为准。

9.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研究生招生计划的考生,应是退出现役并符合研究生招生条件的在校大学生【大学生是指全日制毕业生(含高职院校)、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学生和新生,以及成人高校(高职院校)招收的毕业(往届)毕业生、学生和新生。考生报名时应选择填报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按要求填写入伍前的招生信息和入伍、退役等相关信息。

10.报考地方或军队招生单位的国防生和现役军人,以及报考军队招生单位的地方考生,应提前认真阅读和了解解放军和招生单位的相关报考要求,遵守保密规定,按规定填写报考信息。不明的要提前和招生单位联系。

11.考生应严格按照报考条件和相关政策要求,认真了解和选择填报志愿。如不符合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导致后续网上确认(现场确认)、考试、复试或录取无法进行,后果由考生自行承担。

12.候选人应该准确无误

2.网上确认(现场确认)由考生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应届毕业生持学生证)和网上报名编号,由报名点工作人员核对。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研究生招生计划的考生,也应提交本人编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入伍批准书》。

3.请所有考生认真核对并确认自己的网上报名信息。报名信息经考生确认后不得修改,因考生填写错误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考生自行承担。

4.考生应按规定交纳报名费。

5.考生应按报名点的规定配合采集个人图像等相关电子信息。

第二十条招生单位和报名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考生报名信息和网上确认(现场确认)材料进行全面审核,确定考生考试资格。

考生提供的报名信息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不予考试。

第二十一条报考点由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确定并公布。报名点接受考生咨询,办理报名手续,安排考场,组织考试。

第二十二条考生应于2020年12月19日至12月28日,用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研招网”,自行下载打印《退出现役证》。《准考证》打印在A4格式白纸上,使用过程中正反两面不得涂改、书写。考生凭下载打印的《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参加初试和复试。

第二十三条考生必须签署《准考证》并遵守相关协议和要求。

第五章命题

第二十四条全国统一命题科目命题工作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组织,考试大纲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编写或由教育部指定的相关机构组织实施;自命题科目的命题工作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

第二十五条招生单位应按科目组成命题组,至少由两名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高且近期承担过教学工作的人员组成,其中一人担任组长。命题人原则上应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相当职称,其中命题组组长应具有教授职称或相当职称并具有考研命题经历。命题组成员名单必须报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严格审核,命题组组长要严格审核试卷内容,确保命题不出错。每位命题人只能参加一门考试科目的命题工作。提案人应遵纪守法,信守承诺,保守秘密。不得参加任何形式的考研辅导活动,不得参加任何与考研内容相关的咨询活动,不得参加任何与复习资料编写和出版相关的活动。提议人要签《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号,过失泄露和故意泄露都要负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招生单位要切实加强对自主命题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推进学校层面的自主命题工作,坚决杜绝简政放权和层层传递。要对标国家教育考试相关规定,制定本单位自命题工作规范,加强对命题、审题、阅卷、试题答案保密保管、传递交接等相关人员的规范管理和监督,确保试题、答案、试卷的绝对安全。要加大投入和研究,建立健全相关体制机制,按照一级学科和题库大力推进命题。鼓励招生单位选择全国统一

第二十九条单独考试科目与相应学科、专业的全国统考科目相同。单独考试各考试科目可由招生单位提出,也可选用全国统考试题。

第三十条各考试科目应根据考试大纲(考试范围)和硕士研究生录取的基本要求,并参照本科教学大纲进行命题。

第六章初始测试

第三十一条202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时间为2020年12月26日至27日(每天上午8: 30至11: 30,下午14: 00至17: 00)。持续时间超过3小时的考试科目将于12月28日举行(开始时间为8:30,截止时间由招生单位确定,不超过14:30)。

考试时间以北京时间为准。不在规定日期举行的考研,国家是不会承认的。

第三十二条硕士研究生初试一般有思想政治理论、外语、业务课一、业务课二四个单元考试科目,满分分别为100、100、150、150。

第三十三条教育学、历史学、医学有思想政治理论、外语、专业基础融合三个单元考试科目,满分分别为100分、100分、300分。

体育学、应用心理学、文物与博物馆、药学、中医学、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公共卫生、护理学等专业硕士学位。设有思想政治理论、外语、专业基础综合三个单元考试科目,满分分别为100分、100分、300分。

会计、图书情报、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管理、审计硕士专业学位设置了外语和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两个单元考试科目,满分分别为100分和200分。

金融、应用统计、税务、国际商务、保险、资产评估等专业硕士。第三单元商科1设置经济学综合能力考试科目,满分150分。

第三十四条研究生入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科目为思想政治理论、英语一、英语二、俄语、日语、数学一、数学二、数学三、教育学基础综合、心理学基础综合、基础历史、临床医学综合能力(中医)、临床医学综合能力(西医);数学(农业)、化学(农业)、植物生理生化、动物生理生化、计算机科学、管理学、法律与硕士、法律与硕士、法律与经济学。其中,教育学、心理学、历史学、数学(农学)、化学(农学)、植物生理生化、动物生理生化、计算机科学、经济学综合能力试题由招生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自主选择使用;口腔医学学位可选择临床医学综合能力统一命题,也可由招生单位自主提出。

医学学位研究生首次业务课科目由招生单位根据一级学科自主提出。

第三十五条招生单位必须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确定考试科目和使用相关试题。

第三十六条初审方式为笔试。

12月26日上午,思想政治理论与管理综合能力联合测试。

12月26日下午外语。

12月27日上午商务1班

12月27日下午,商务二班

12月28日考试时间超过3小时或有使用画板等特殊要求的考试科目。

每科考试时间一般为3小时;建筑设计等特殊科目考试时间最长不超过6小时。详细考试时间、考试科目及相关要求由考试中心和招生单位公布。

第三十七条初审的组织和审查

第三十九条因考生本人以外的错、漏、邮故障等原因不能正常参加考试的考生,可以参加补考。

补考程序如下:招生单位将经初步审查同意补考的考生姓名、报考人员、补考科目及补考原因等情况,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审批后,在规定时间内安排或与相关考点协商组织补考。

各补考科目由招生单位提出。补考试题的形式和难度应与原试题一致。

补考一般安排在考试结束后1个月内,具体时间由相关招生单位确定。

第七章标记

第四十条全国统一命题科目的阅卷工作,在教育部考试中心的指导下,由各省(区、市)高校招生委员会组织实施。具体评卷规则、工作程序、要求和纪律由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根据教育部要求制定。

第四十一条全国统一命题科目评卷工作实行省(区、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统一领导、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统一组织、评卷工作具体实施承办的管理体制。招生单位有责任和义务承担当地国家统一命题科目的评卷工作。

第四十二条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应当加强评卷点建设。各评卷点要成立由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负责人和主办单位负责人组成的领导小组,加强对评卷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建立健全一系列评卷工作的规章制度,特别是评卷工作的责任制、问责制和质量监督保障体系;要逐步完善评卷教师的聘任机制,保证评卷工作的需要。

第四十三条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应当成立由相关招生单位各学科权威专家组成的全国统一命题科目评卷专家组,负责本地区全国统一命题科目评卷细则的起草、试卷的试评、评卷教师的培训、评卷工作的专业指导和组织、根据教育部考试中心提供的评分参考对试卷评卷过程中的争议问题进行仲裁。

第四十四条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根据专家组提名,聘请相关教师承担各学科评卷工作,招生单位有责任和义务按照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的要求选派所需评卷教师,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阅卷工作由阅卷老师工作的学校以适当的方式纳入我的工作量。

第四十五条自命题科目的阅卷工作原则上由招生单位负责,组织管理参照全国统一的命题科目阅卷管理制度、办法及相关要求执行。评卷结束后,各招生单位应将自命题科目成绩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评卷结束后,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应将全国统一命题科目成绩反馈给招生单位,同时将全国统一命题科目成绩和自主命题科目成绩综合后,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教育部。

第四十六条招生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考生公布成绩。考生对评卷结果有异议的,可按程序申请对其成绩进行复核,具体复核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十条教育部按照一、二区制定并公布参加全国统一考试考生进入复试的基本要求。一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重庆、四川、陕西等21个省(市)。二区包括内蒙古、广西、海南、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0个省(区)。学位原则上按学科类别单独划线,专业学位按专业学位类别单独划线(工商管理等管理类专业学位将根据情况单独划线)。

报考二区招生单位所在地、毕业后在国务院公布的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就业的少数民族院校本科毕业生;或工作单位和户籍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定向就业单位为原单位的少数民族考生,可按规定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

第五十一条招生单位在国家确定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的基础上,结合生源和招生计划情况,自主确定对本单位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和其他学业要求,但不得出台歧视性或者其他违背公平的规定。

部分经教育部批准的招生单位可以直接自主确定考生初试成绩要求和复试其他学业要求。相关要求须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备案,未备案的不得公布实施。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由招生单位根据教育部有关政策确定。

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相关招生单位自主确定并公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考生初试成绩进入复试,接受其他招生单位调整的计划考生初试成绩。

有关招生单位自主确定并公布报考本单位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以下简称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的硕士研究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教育部明确了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初审结果的基本要求,供招生单位参考。

招生单位要求的总成绩低于教育部指定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的,下一年度不得扩大该专业招生规模(不含“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

第五十二条初试公共科目成绩略低于全国初试基本要求,但专业科目成绩特别优秀或在科研创新方面有突出表现的考生,可允许参加第一志愿报考单位的第一志愿专业复试(以下简称第一志愿报考单位复试)。

优先发展基础学科、硬专业和国家急需但生源相对不足的学科和专业。对于合格志愿生源不足的专业,招生单位应积极做好调剂工作,不得单纯为了完成招生计划或保护某一志愿生源而降低复试标准。合格生源充足(含转学生)的招生专业一般不再复试。复试不合格的考生不得调剂。

第五十三条复试应采取差额形式,由招生单位自主确定复试差额比例

少数民族考生的身份以报名时核对的身份证为准,复试时不得变更。少数民族地区以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保密责任书》为准。

第五十五条以同等学力参加复试的考生,必须在复试中至少选修两门与所报考专业相关的本科主干课程。附加测试科目不得与初始测试科目相同。附加测试方式为笔试。报考法律硕士(非法学)、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或旅游管理硕士的同等学力考生可不参加考试。对于成人教育应届毕业生和复试时尚未取得本科毕业证的自考、网络教育考生,招生单位可自主确定是否加试,相关办法应在招生章程中提前公布。

第五十六条会计硕士、图书情报学硕士、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旅游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审计硕士的思想政治理论考试由招生单位在复试中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第五十七条外语听说测试在复试中进行,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第五十八条招生单位认为必要时,可以对考生进行复试。

第五十九条在“西部大学生志愿服务”、“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岗计划”、“海外汉语教师志愿者”等计划中完成服务并考核合格的考生,三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总分增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应征入伍、退出现役的大学生,达到报名条件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被招入“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的,不再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在部队荣立二等功,符合国家研究生入学考试条件的,可申请免试(初审)攻读研究生。

参加过“选调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项目且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的考生,三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的,初试总成绩增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其中初试总成绩增加15分。

加分项目不累加,同时符合两个及以上加分条件的考生,发给最高加分。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和招生单位要严格规范研究生入学考试初始总成绩加分政策的实施。除教育部统一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外,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和设立其他标准。招生单位应认真核实加分项目考生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十条考生体检由招生单位在考生拟录取后组织进行。招生单位参照《保密责任书》(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联〔2003〕3号)要求,按照《全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简表》(教厅〔2010〕2号)规定,结合招生专业实际情况,提出本单位体检要求。

第九章调整

第六十一条招生单位应当按照教育部的有关政策,制定

(五)第一,自愿报考护理专业(指体育与体育硕士、中医硕士、中西医结合与中医硕士、工科护理专业,下同)的考生转出该类护理专业的,其初试成绩须符合护理专业转入地区所在学科类别(门类)全国初试成绩的基本要求。一是志愿报考非护理专业的考生转入护理专业的,其初试成绩必须达到转入地区相应非护理专业学科(门类)全国初试成绩的基本要求。体育教育与体育硕士、中医硕士、中西医结合与中医硕士、工科与护理专业之间调剂,按护理专业内部调剂政策执行。

(6)一是自愿报考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管理、会计、图书情报、审计等专业硕士学位的考生,在符合调剂到其他专业条件的基础上,可申请相互调剂,但不得调剂到其他专业;其他专业的考生不得转入上述专业。

一、自愿报考法学硕士(非法学)专业的考生不得调剂到其他专业,其他专业的考生不得调剂到本专业。

(七)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人才计划”的考生不得转入该计划录取;未报考的不得转入该计划。

(8)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的考生,申请调剂到普通计划的,其初试成绩须达到相关专业转入地区所在学科(专业学位类别)全国初试成绩的基本要求。符合条件者可享受退役大学生初试加分政策。

报考普通计划的考生,符合“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报考条件的,可申请调剂到专项计划,其初试成绩须符合相关招生单位确定的接受“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调剂考生的初试成绩要求。转入“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的考生,不再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

(九)相关招生单位自主确定并公布本单位接受其他单位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调剂的业绩要求。教育部将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初试成绩基本要求指定为报考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转入其他专业的考生的基本要求。

报考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的考生可按相关政策转入其他专业,报考其他专业(含医学学位)的考生不能转入临床医学专业学位。

(十)单独考试(含强军援藏计划)的考生不得调剂。

(十一)符合转学条件的国防生可在获准招收国防生的硕士研究生招生单位之间进行转学。

(12)自评卷高校校内调剂政策按上述要求自行确定。

考生在申请转学前,应充分了解招生单位(含院、系、所)的转学方式,以及相关专业不同学习方式(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的招生、培养、奖学金、就业等相关政策。招生单位也要积极做好政策宣传和解读工作。

第六十三条招生单位必须通过教育部指定的“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接收所有调剂考生(包括外单位调剂考生和本单位内部调剂考生)

招生单位要根据本单位复试录取实际,通过“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及时准确发布计划结余信息和接收考生申请调剂的初试结果,积极利用调剂系统的网上留言功能和咨询电话,为考生调剂提供良好服务。

第六十四条调剂工作由各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统一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章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第六十五条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是保证新生质量的重要环节。招生单位必须严格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好考核工作。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六十六条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察主要是考察考生本人的实际表现,内容应当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情况。

招生单位要强化对考生诚信的要求,充分利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记录,认真核对考生报考时填写的考试作弊处罚情况,将考生诚信情况作为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凡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情节严重的,暂停考试,处罚结束后,由招生单位决定是否录取。

第六十七条招生单位应当组织思想政治工作部门、招生部门和导师同时对考生进行面试,直接了解考生的思想政治情况。招生单位也可采取“函调”或“派人到外地”的形式,考核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

拟录取考生名单确定后,招生单位应向考生所在单位发函调取人事档案(或档案审核意见)及本人实际表现等材料,全面考察其思想、政治、道德状况。考生现实表现的书面材料需要考生本人档案或所在单位人事、政工部门盖章。

第十一章入学

第六十八条招生单位在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根据本单位招生计划、复试录取方式、考生初试和复试成绩、思想政治表现、身心健康状况等,确定拟录取考生名单。按照教育部有关招生政策和省属高校补充规定执行。录取应当依法保护残疾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九条招生单位应严格按照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含专项计划)及相关要求开展招生工作,招生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的招生计划。

各招生单位复试录取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本单位全日制硕士招生计划的3%。

单独考试录取人数不得超过教育部下达的单独考试招生名额,录取应符合相关要求。

在本招生单位中,学术类招生计划可调剂使用专业学位,但专业学位招生计划不能调剂使用学术类专业。全日制招生计划和非全日制招生计划不得相互调剂使用。

第七十条定向就业研究生在被录取前,应分别与招生单位和用人单位签订定向就业合同。单独考试的考生只能被录取为回原单位定向就业的研究生。

考生申请硕士学位及其工作单位出现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如果考生不能复试

第七十三条被录取的新生,经考生本人申请、招生单位同意,可保留其入学资格,工作一至二年后方可入学。被录取的考生保留录取资格,纳入招生单位当年招生计划。

第七十四条应届本科毕业生和当时可以自学考试、网络教育毕业的考生,录取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的,录取资格无效。

第十二章信息公开

第七十五条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和招生单位要按照教育部有关政策要求,按照“谁公开、谁把关”和“谁公开、谁解释”的原则,积极推进本地区、本单位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工作。

第七十六条教育部建立“全国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网站https://yz.chsi.com.cn/zsgs),作为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

招生单位负责研究生招生信息的公开。招生单位在“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公开的所有招生信息,必须符合招生政策,并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提前在本单位网站公开公示。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对本地区所有研究生招生单位的招生信息公开负有监管责任,对招生单位上报的信息要认真审核。

第七十七条省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应当公布本省关于研究生招生、考试组织的有关规定和违规事件的处理结果。

第七十八条招生单位应提前在本单位网站上按专业(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位按领域或方向)公布研究生招生章程、招生政策法规、招生专业目录和招生计划。招生章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布考研报考条件、学习方式、学制、学费标准、奖助方式、毕业就业、住宿和培养研究生的校区。招生单位非全日制研究生原则上招收在职定向就业人员。招生章程由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备案。

第七十九条在复试录取阶段,招生单位应提前在本单位网站公布复试录取办法和各部门实施细则,各系(系、所)或学科、专业的招生人数,参加复试的考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各科成绩等信息)和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成绩、总分等信息)。对复试考生、参加专项计划、初试享受加分或照顾政策的考生的相关信息,在公布考生名单时予以说明。

第八十条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应当统一公示拟录取考生名单,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不得修改名单;名单如有变动,需对变动部分进行说明,并将变动内容再公示10个工作日。未经招生单位公示的考生,不得录取或注册学籍。

公示期间,招生单位将拟录取名单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进行政策审核,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将审核意见及时反馈至

第八十二条对在研究生考试招生中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按照《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育部令第33号)予以严肃处理。对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在职考生应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纪律或政治处分;考试工作人员由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或其所在单位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违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有关单位应当将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考研中违规或作弊的事实记录在案,并向所在学校或单位通报考生情况,记入考生人事档案,作为其今后升学和就业的重要参考。

第八十四条凡在招生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招生管理规定的招生单位、招生考试机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招生工作人员,按照《录取登记表》(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理,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将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十五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和研究生招生单位要认真落实《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发〔2008〕1号)要求,加强研究生辅导活动监管,依法整改。

社会培训机构违规开展辅导培训或者发布虚假招生宣传(广告)骗取钱财的,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严禁招生单位内部任何部门和工作人员举办或参与举办考研辅导活动,严禁招生单位向社会培训机构提供举办考研辅导活动的场所和设施,严禁社会培训机构进入校园以张贴简章、广告等各种方式进行考研辅导培训宣传和组织活动。在校生不得举办或参与助考作弊、虚假宣传等涉考违规违法活动。违反规定的要坚决予以清理取缔并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十六条 招生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禁止在研究生招生过程中乱收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十七条 考生认为所报考招生单位的招生录取行为有违反本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的,可向报考招生单位提出异议、申诉或举报。招生单位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属于对政策执行存在异议的,应当及时书面或口头答复申诉人;属于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应当组织纪检监察等机构进行调查,并按《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作出书面答复。

考生对招生单位作出的书面答复不服的,可向招生单位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按相关规定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复核。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八十八条 国防生和现役军人报考硕士研究生及军队系统的招生单位招收硕士研究生的办法由军队相关部门参照本规定另行制订;推荐免试工作相关管理办法由教育部另文规定。

第八十九条 其他招生政策和程序与此不符的以此文件为准。

第九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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