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2023-09-13 19:32:06 来源:好学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我院高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四川省教育厅、省考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我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平选拔、公开程序、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院概况
第三条学院全称:四川三和职业学院
第4条教育部编制的学校代码:14386
第五条学院地址: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市河西新区,邮政编码646200。
第六条办学层次:大专(高等职业教育)
第七条办学性质:民办高校。
第八条办学类型: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九条学制:三年。
第十条学院主办单位:合江仲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学院业务主管部门:四川省教育厅
第十一条毕业认证:根据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符合毕业(结业)条件的,授予相应的学业证书,并提交四川省教育厅进行电子注册。授予学历证书的学院名称为四川三和职业学院,证书类型为全日制大专毕业(结业)证书。
第十二条按专业招生人数及相关说明:我院将各专业(方向)招生计划上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部门审核并公布。
第三章组织结构和职责
第十三条学院成立由学院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教育部和四川省招生委员会关于招生工作的政策,制定招生章程、招生章程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领导和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和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四条招生办公室是学院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主要职责是根据学院招生工作条例,制定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招生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学院(高职)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五条学院成立由学院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进行监督。录取期间将成立信访小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和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十六条四川三和职业学院招生计划及相关要求详见四川省教育厅公布的专业目录。
第十七条四川三和职业学院录取批次为第二批专业。
第五章入学规则
第十八条学院按照教育部规定实行学校主管、招办监督的录取制度。招生严格遵守教育部和省级招生管理部门的有关政策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全面衡量德、智、体、美。
第十九条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内,在确保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专
第二十三条考生专业志愿全部未被录取时,如遇专业调剂,根据考生总成绩和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缺的专业录取,否则,予以辞退。
第二十四条英语是我院公共外语教学的语言,非英语语言考生请慎重申请。
第二十五条经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分予以认定。符合国家和省级招生办公布的优秀录取条件的考生,同等条件下在学院优先录取。
第六章入学体检标准
第二十六条我院录取考生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2003〕3号)、《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生活能够自理且符合所报专业要求的残疾考生,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的,正常录取,各专业招生不设男女生比例。
第二十七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将依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经复查达不到体检要求或不适合学习已录取专业的,将按照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收费标准
第二十八条学生学费和住宿费按照四川省教育厅和四川省物价局的有关文件执行。录取到我院的学生按四川省物价局批准的相关标准收费。
第八章退费措施
第二十九条学生注册并按学年缴费标准缴纳学费后,因各种原因自愿放弃学业的,退款办法如下:申请退款时间超过整个学年一半的,不予退款;申请退费时间在整个学年一半以内的,按每学年10个月计算。扣除学习当月的金额后,退还已支付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九章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主要帮助新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支付在校学习期间学费和住宿费的银行贷款。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每人每学年8000元。新学期开学前,学生需要向家庭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一般设在县教育局)申请贷款。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学生提交的申请进行资格审查,银行负责最终审批和贷款发放。新生入学注册时必须向学院出具与当地银行(或信用社)签订的助学贷款协议。这些材料经学院审核通过后,办理注册手续。
第三十一条奖学金:用于奖励或资助学习成绩优异的学生。奖学金主要有国家奖学金(每人每年8000元)和国家励志奖学金(每人每年5000元),以及学院设置的各种奖学金。
第三十二条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补助贫困家庭学生在校期间的生活费。每学年一次,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每年4000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年3000元,一般经济困难学生每年2000元。上述各类奖项的具体评选办法请参考《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简介》及学院相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勤工俭学:学院通过库珀在校内外开展勤工俭学活动
第三十六条就业推荐原则学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双向选择、择优推荐的原则。
(一)合格者推荐,优秀者优先推荐,不合格者不推荐(用人单位特招者除外)。学校优先推荐在社会实践和各级竞赛中获奖的毕业生,以及成绩优异、思想素质好、身体健康并取得技能证书的毕业生。
(2)综合条件差、个人期望值高、学校两次推荐不成功的毕业生,降低就业标准,配合学校推荐就业。不合作的学生,学校不再推荐。
(3)为严肃推荐纪律,树立学校良好声誉,对用人单位负责,不推荐因违反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所在学校。
(四)违反毕业生就业有关规定,学校不推荐的。
第三十七条四川三和职业学院关于鼓励学生创新创业的暂行规定如下:为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促进优秀人才和优秀成果不断涌现,吸引四川三和职业学院学生从事创新创业活动的需要。
(1)学校设立四川三和职业学院学生创新人才培养专项扶持基金,作为支持学生科技创新活动、培养创新人才的基金。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学生从事科技创新开发,支持具有市场前景的科技成果转移或孵化,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表彰在创新创业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的个人和集体。
(2)创新创业俱乐部设有创业孵化管理办公室,为学生创新创业提供必要的条件,在资源整合、技术支持、工商、税务、通讯网络、物流等方面提供优质服务。
(3)学生在创业孵化中获得的收入属于个人。
(四)经学校创新创业俱乐部批准的学生所办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对于技术入股开办的企业,学生在技术入股中持有的股份可以以学生(即自然人)的名义进行工商登记。
(五)学校设立创业教育学分,从制度上保证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
(6)为避免中断课程学习,在校学生应尽可能优先考虑二、三年级学生,一年级学生中的个别优秀项目可申报。学校鼓励学生从事科技开发、创新创业项目研究和转化等活动,享受学校规定的相关待遇。
(七)我校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经创新创业俱乐部审核并报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后,可申请泸州户口。
第二章XI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和申诉
第三十八条招生监督和申诉。
接受纪检监察投诉的联系部门:党政综合办公室。
联系人:吴
监督投诉电话:0830-8889177
电子邮件:scshzyxy123@163.com
第三十九条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830-8889199,0830-8889177。
传真:0830-8881999
电子邮件:scshzyxy123@163.com
学院网站:www.scshpc.com
招生信息网站:www.scshpc.com
第十二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章程经四川三和职业学院理事会讨论审议通过,适用于四川三和职业学院2016年专科生(高职)招生工作,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由本会解释
大连水产大学2007年在职农业推广硕士招生简章。
山东大学2009年保送生招生简章。
吉林建筑工程学院2008年硕士招生简章
北京外国语大学2016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
上海中医药大学2009年外国研究生招生简章
中国音乐学院2007年在职艺术硕士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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