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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大学(华东)2016年招生章程

更新:2023-09-26 05:58:32 来源:好学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教育部依法办理招生工作的要求,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中国尤氏大学(华东)。地址:山东省青岛黄岛区长江西路66号。上级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办学层次和类型:公办本科、全日制、211工程、985优势学科创新平台重点建设学校。

第三条证书颁发:在规定时间内达到本专业毕业要求者,授予中国尤氏大学(华东)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相关规定的,授予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中国尤氏大学(华东)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全面衡量考生的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二章组织结构和职责

第五条中国尤氏大学(华东)本科招生的组织机构分为三级:招生委员会、本科招生工作小组和招生办公室。学校成立了由校长、分管纪委的党委副书记、分管教学的副校长、各教学学院负责人、教务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的学校招生委员会。招生委员会是最高决策机构,统一领导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成立本科招生工作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审核招生计划,领导招生宣传、录取、专项招生考试等工作。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招生办公室是执行机构,负责本科招生的组织和实施。

第六条中国尤氏大学(华东)招生办公室作为学校的常设工作机构,负责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1.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的政策和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及实施细则;

2 .按照教育部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和有关规定编制分地区、分专业招生生源计划,制定学校招生章程;

3.开展招生宣传和咨询服务,向咨询的考生和家长介绍我校情况和招生政策;

4.客观公正地完成招生工作,负责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5.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的相应职责。

6.配合学校相关部门对录取新生进行审核。

7.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中国尤氏大学(华东)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招生计划和录取

第八条中国尤氏大学(华东)招生工作在教育部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学校负责、监察部监督的原则,在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的组织下开展我校的招生工作。

第九条中国尤氏大学(华东)面向全国招生。根据国家政策要求,努力促进区域和城市招生机会公平,优化我校生源结构,统筹考虑各省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各专业就业情况等因素,按省、按专业确定招生计划。年度招生计划一

3.江苏省内考生(含自主招生)学业水平测试科目成绩须达到AB及以上,报考农村贫困地区专项计划和高校专项计划的考生学业水平测试科目成绩须达到2B及以上。江苏省对进入专科的考生的专业安排方式是先分数后排名,即按照成绩对进入专科的考生进行排序,实行专业级差的办法(根据录取原则第二条)。高考成绩相同时,按选考科目成绩A A、A A、A B、A B、AB依次录取。

4.投档结果相同时,理工类优先录取数学、综合科目高分考生,文史类优先录取语文高分考生;外语专业优先考虑外语成绩高的考生。

5.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要求以英语为外语,对英语口语考试成绩没有要求。其他专业不限外语。

6.按照批次志愿顺序,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按考生实际考试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直至完成来源计划。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人数仍不足,则征集志愿;根据平行志愿提交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会征集志愿。如果征集志愿仍然不足,将剩余计划调剂到生源质量好的其他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7.录取时,我校所有招生专业不设男女生比例限制;往届学生和新生一视同仁。

8.我校自主招生、专科招生、艺术招生、体育招生等专项招生项目按教育部相关文件和学校制定的相关招生简章执行。

9.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厅〔2010〕2号)以及我校按要求制定的补充规定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新生入学,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复审不合格的学生,按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学校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和山东省物价局批准的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第十三条学校本科招生网站:http://zhaosheng.upc.edu.cn。

本科招生办电话:0532-86981305,传真:0532-86981305。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投诉电话是0532-86983322。

第十四条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者个人招生,不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对于以我校名义从事非法招生宣传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五条本章程由中国尤氏大学(华东)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招生章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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