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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2016年本科招生章程

更新:2023-09-29 00:51:52 来源:好学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教育部依法办理招生工作的要求,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山东大学,简称山大。英文名是山东大学,简称SDU。学校法定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山大南路27号。学校在青岛和威海设立了校区。山东大学青岛校区位于山东省青岛市即墨滨海路72号;山东大学威海校区位于山东省威海市文化西路180号。

第三条上级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办学层次和类型:公办本科,全日制,211工程,985工程学校。

第四条学校本部与青岛校区为同一本科招生机构代码,威海校区有独立的本科招生机构代码。考生在填报志愿时要分别填报和录取。青岛校区2016年招生院校有: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生命科学学院、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法学院。

第五条证书颁发:在规定时间内达到本专业毕业条件者,授予山东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相关规定的,授予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组织结构和职责

第六条山东大学设立本科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和监督各类本科招生工作。学校本部和威海分别成立本科招生领导小组,负责日常招生工作。两个领导小组共同遵守和执行招生委员会的政策和规定,并在每年招生工作结束后向招生委员会报告各自的招生工作。

第七条山东大学本科招生办公室和山东大学威海校区招生办公室是学校招生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的政策和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及实施细则;

2.根据教育部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和有关规定,分省、分专业编制招生来源计划,制定学校招生章程;

3.开展招生宣传和咨询服务,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我校情况和招生政策;

4.客观公正地完成招生工作,负责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5.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的相应职责;

6.配合学校相关部门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审核;

7.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山东大学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接受考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章招生计划和录取

第九条山东大学的招生工作由教育部统一领导,按照学校负责招生和监督的原则,在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的组织下进行。

第十条山东大学面向全国招生。根据国家政策要求,努力促进区域和城乡招生机会公平,优化我校生源结构,统筹考虑各省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各专业就业情况等因素,按省、按专业确定招生计划。年度招生计划和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

2.山东大学根据考生成绩和专业志愿安排考生报读专业。各专业志愿分值为:一-二专业2分,二-三、三-四专业1分,其他专业0分。在专业招生规模允许的范围内,学校将根据考生专业志愿适当调整专业招生计划。

我校在提前批人才培养实验班招生和山东省招生综合评价时,专业分配以分数优先为原则。

我校2016年青岛校区招生专业原则上只招收有专业志愿的考生。

我校威海校区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只招收有专业志向的考生,大学期间不允许转专业;对于中外合作办学和旅游管理,学习期间部分课程将采用英语授课。外语为非英语的考生要认真填报专业志愿。

3.江苏省考生学业水平考试选考科目成绩须达到2A;对于取得自主招生资格的考生,其所选科目的等级要求为2B;报考高校专项计划的考生,学业水平考试所选科目成绩必须达到2B等级。学校在安排专业时,采取先分级后分级的方式,即按照考生成绩从高到低排序。考生成绩相同时,按选考科目成绩排序,相关科目成绩较高者优先。相关学科有物理、文学和历史。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要求科目较高的考生。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的录取规则,我校在本地区1:1招生计划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

4.在同等学力分数(扣除专业级差后的分数)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实际考试成绩高者、有政策加分或降低分数者、相关科目成绩高者。相关科目成绩对比顺序:文史类考生依次对比语文、文综、数学、外语,理工类考生依次对比数学、理科综、语文、外语。

5.按照批次志愿顺序,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按考生实际考试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直至完成来源计划。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人数仍不足,则征集志愿。根据平行志愿提交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会征集志愿。如果征集志愿仍然不足,将剩余计划调剂到生源质量好的其他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6.录取时,往届学生和应届学生一视同仁;我校所有招生专业不限制男女生比例(护理专业不招收非本专业志愿男生,国防生按《国防生招生简章》要求)。

7.我们的特长生保送生、自主招生、农村学生单独招生、艺术招生、体育招生等招生项目,都是按照教育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和我们招生简章的要求录取的。

8.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相关补充规定和我校制定的体检补充规定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新生入学,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复审不合格的学生,按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我校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河北工业大学2007年在职工程硕士招生简章

石河子大学2007年在职兽医硕士招生简章

武汉理工大学2009年硕士招生简章

2009年,湖南师范大学在读翻译硕士招生简章。

苏州大学2009年艺术类专业学生招生简章

北京化工大学2009年艺术特长生招生简章。

中山大学2009年在职汉语国际教育硕士招生简章

湖南大学2009年硕士招生简章

沈阳农业大学2007年在职兽医硕士招生简章

华东师范大学2009年在职教育硕士招生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