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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文理学院2016年招生章程

更新:2023-09-30 18:01:50 来源:好学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学校顺利招生,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2016年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全称四川文理学院,英文译名为四川文理学院,学校代码为10644。

第三条学校地址:现有两个校区,莲湖校区和南坝校区。

莲湖校区: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塔石路中段519号。

南坝校区: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南坝路400号

第四条学校是四川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综合性公办省属本科院校。办学层次以本科教育为主,专科教育为辅。

第五条我校本科、专科生修完教学计划所列课程并经考核(考核)合格,授予《四川文理学院毕业证书》。本科毕业生经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授予《四川文理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条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新闻媒体、考生和家长的监督。校内纪检监察电话:0818-2790020、2790019;信访电话:0818-2790101

第二章组织结构

第七条学校设立招生委员会和招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全日制本科、专科生的招生工作。

招生委员会由学校校长、纪委书记、学校分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校友代表、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招生领导小组由学校校长、纪委书记、分管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院长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纪检组、信访组、宣传组、安全组、保卫组。

第八条学校招生就业部负责全日制普通高校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学校纪委、监察审计部门负责监督招生政策的执行,维护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对招生过程中的各类违纪、违规、违法案件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并公开处理结果。

第十条招生期间,学校设立考生咨询、信访办公室,负责受理考生及其家长提出的相关问题。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学校各专业招生计划根据社会人才需求、学校发展规划和办学条件制定。招生就业处编制方案,报校党委审批,报四川省教育厅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学校省源计划的制定根据学生所在省(市、自治区)对专业人才的需求,经学校党委审定,四川省教育厅同意,报教育部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四川省及其他省(市、自治区)学校的招生计划,通过学生所在地招生主管部门按规定方式向社会公布,并在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网站和《四川文理学院2016年招生简章》公布。

第十四条学校预留少量计划,均衡各省(市、自治区)生源质量。预留计划不得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预留方案遵循质量第一、公开透明的原则。预留计划的使用必须由招生领导小组决定,主要投入pro

第十八条学校英语、翻译、商务英语和汉语国际教育等专业限定外语为英语。其他专业不限外语,但原则上《大学英语》是非外语专业新生入学后的公共必修课。

第十九条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其中,因身体健康状况不能自理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考生不予录取。同时,有明显肢体残疾或语言障碍的考生,原则上不能被从事教师职业的相关专业录取。

第二十条学校对往届学生和报考我校的新生一视同仁。

第二十一条一般专业录取原则

1.专业志愿的成绩:学校不设专业成绩,先取分数。根据考生成绩和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学生。投档分数相同时,根据语文、文科、数学、外语分数确定文史顺序,根据数学、理科、语文、外语分数确定理工顺序。

2.当考生专业志愿不能满足时,根据考生是否服从专业调配,从学校调剂到其他未满专业,但调配志愿优先级别低于非调配志愿;如果考生不服从专业调配,学校有权辞退该考生。

第二十二条艺术体育类专业考试成绩和录取原则:

1、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均需专业成绩合格,文化成绩达到相关省(市、自治区)划定的相应专业类别录取控制线。专业成绩是指相关省(市、自治区)举办的艺术、体育统考或学校组织的校考,文化成绩是指高考成绩。

2.美术(美术、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服装服饰设计、美术教育[专科]、视觉传达设计与制作[专科])、音乐舞蹈(音乐学、音乐教育[专科]、舞蹈表演[专科])、体育(体育教育、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体育教育[专科])。

3、广播电视编导、影视多媒体技术(专科)专业按高考文化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文化成绩相同的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4.原则上所有的艺术体育类专业都是文理兼收,文理分开录取的省份只招文科。

5.当考生专业志愿不能满足时,艺术体育类专业的分配原则与一般专业相同。

第二十三条新生入学时,学校将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身体健康和入学资格审查。经复查确认为不合格者,将根据不同情况,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章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二十四条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在入学和学习期间必须缴纳学费、杂费和住宿费。学校严格执行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杂费和住宿费。

第二十五条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专业奖学金、勤工俭学助学金、贫困学生补助、广州市奖学基金及其他奖学基金。对优秀学生进行各种形式的奖励,对差生进行资助。符合规定条件的学生在校期间均可申请。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可以通过申请助学贷款等方式缓解经济压力,完成学业。

第二十六条报名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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