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2023-10-03 02:38:06 来源:好学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我校本科招生(以下简称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我校及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教育部及《中南大学章程》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中南大学,是一所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教育部直属的综合性研究型大学,是国家985工程、211工程和2011计划的首批领军院校。其注册地址为湖南省长沙市庐山南路932号,邮政编码为410083。
第三条证书颁发: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本专业毕业要求的,授予中南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相关规定的,授予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我校普通本科招生包括本科一批、保送生、自主招生、国家专项计划(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单独招收农村学生专项计划)、高水平艺术团体、高水平运动队、艺术专业、国防生、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班、少数民族预科班、体育训练专业、综合评价录取、中外合作办学、单科。
第五条根据教育部今年发布的《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我校全面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全面衡量考生的德、智、体、美条件,择优录取。
第二章组织结构和职责
第六条我校招生机构由招生领导小组、招生工作委员会和招生办公室组成。
招生领导小组领导和统筹学校的招生工作,制定招生工作的重要政策,决定招生工作的重大问题。
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教育部有关招生的政策,执行教育部和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执行学校党委和行政部门关于招生的决议;根据国家批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和有关规定,分省、分专业编制并报送招生计划;研究制定学校招生章程和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研究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组织实施招生工作;审核新录取的学生;组织我校自主招生考试,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识别违规考生;履行相应的招生信息公开职责;负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招生委员会由分管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校友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
招生办是学校的常设工作机构,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学校招生办公室根据需要成立各省(区、市)招生宣传小组。招生宣传组负责本地区的招生宣传、咨询和学生组织工作,协助招生办做好招生工作。
第八条中南大学设立招生考试监督办公室,监督学校招生工作。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九条在国家方针政策指导和教育部统筹安排下,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和各省(区、市)生源实际情况,统筹考虑生源结构、区域平衡、生源质量等因素,我们学校已经为学生制定了一个计划
第十一条我校根据各省(区、市)的招生计划和考生的申请,确定投档比例。按批次依次志愿投档,投档比例控制在100%-120%,按批次平行志愿投档,投档比例控制在100%-110%。我校投档时承认各省(区、市)招生机关确认的全国高考加分,但在安排专业时不考虑加分,只按实际高考成绩(不含加分)安排专业。
第十二条江苏考生录取规则为先分数后成绩。学业水平测试选考科目最低成绩要求为AA(包括自主招生、高水平艺术团、高校专项等。),高水平运动队执行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对选考科目成绩的相关规定。在分数相同的情况下,优先考虑选考科目水平高的考生,在分数和选考科目相同的情况下,优先考虑必考科目水平高的考生。
第十三条我校根据考生实际考试成绩和专业志愿安排考生报读专业,不存在专业级差。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超出1︰1的考生按分数优先原则录取。
第十四条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进入档案的考生,依次为有政策加分的考生、外语高分的考生、文史高分的考生、数学和理工科高分的考生。当考生的专业志愿不能全部满足时,如果受到专业调剂,将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其他未录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将被辞退。
第十五条按照志愿填报批次顺序,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按照考生实际考试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直至完成来源计划。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人数仍不足,则征集志愿。根据平行志愿提交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会征集志愿。如果征集志愿仍然不足,将剩余计划调剂到生源质量好的其他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十六条录取时,往届学生和应届学生一视同仁;我校所有招生专业不限制男女生比例;考生参加外语考试不受限制,但入学后均将英语作为公共外语教学内容安排教学。
第十七条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对学生保送生、自主招生、高校专项计划、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艺术类专业、运动训练类专业、综合评价类招生等我校特殊类型招生项目,制定详细的相关招生简章。
第十八条体检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发布的相关补充规定和我校制定的体检补充规定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新生入学,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复审不合格的学生,按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我校按照国家规定和属地原则,按照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核定的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第二十一条我校招生在线网站:http://zhaosheng.csu.edu.cn,电话:0731-88830995,电子邮箱:admis@csu.edu.cn,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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