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2023-10-09 13:00:16 来源:好学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学院顺利招生,切实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和广东省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招生遵循公平竞争、公平选拔、公开程序、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院概况
第三条学校名称:汕头职业技术学院。
第四条高等学校国家标准代码为12954。
第五条学院地址:
总部:汕头市濠江区东湖;邮政编码:515078
金源校区:广东省汕头市金源路23号;邮政编码:515041
新津校区:广东汕头市朱赤外工(汕冲公路48号);邮政编码:515041。
东墩校区:广东汕头南墩深圳路8号;邮政编码:515041
第六条办学层次:大专(高等职业教育)
第七条办学性质:公立高等学校。
第八条学校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学院隶属单位:汕头市政府;学院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毕业认证:根据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院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符合毕业(结业)条件的,授予相应的学业证书,并提交广东省教育厅进行电子注册。
颁发毕业证书的学院名称:汕头职业技术学院,证书类型: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毕业证书。
第三章组织结构和职责
第十一条学院成立由学院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关于招生工作的政策,制定招生章程、招生章程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和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和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招生办公室是学院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主要职责是根据学院的招生章程和实施细则,制定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招生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学院(高职高专)招生的日常事务和学院其他层次的招生工作。
第十三条学院成立由学院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进行监督。录取期间将成立信访小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和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各专业对学院的招生计划及相关要求详见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
第十五条录取批次:按原籍省公布的录取批次录取。面对广东招生,专业在第三批A线和高职3证录取。
第五章入学规则
第十六条实行教育部规定的由学院负责监督招生的录取制度,严格遵守教育部和省级招生办的有关政策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全面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在确保完成招生计划的基础上,在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指定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制定具体的录取原则和办法,按照文科、理科、文科、文科、理科、文科、理科、文科、理科、文科、理科、理科、文科、理科、理科、文科、理科、理科、理科、理科、文科、理科、理科、理科、理科、文科、理科、理科、理科、理科、理科、理科、理科、理科、理科、文科、理科、理科、理科、理科、理科、理科、理科、理科、理科、理科、理科、文科、理科、理科、理科、理科、理科、理科、理科、文科、理科、理科、理科、理科、理科、理科、理科、理科、理科、理科、理科、理科、理科、理科、理科、理科
第二十条专业定级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根据高考考生总分从高到低录取,先安排高分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如果志愿名额已满,再逐一查看学生后续专业志愿。考生总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相关专业科目成绩高者。
第二十一条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全部达不到录取标准时,如进行专业调剂,根据考生总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缺的专业录取;不服从专业调剂,将被辞退。
第二十二条合作办学专业优先考虑填报该类专业志愿的考生。
第二十三条我院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语言考生请慎重申请。
第二十四条音乐、美术、体育专业招生时,在高考文化和省统考成绩双上线成绩的基础上,计算高考文化成绩的60%和总成绩的40%,然后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对学生进行排序。技术学科(含体育、音乐、美术)联考第一次报考后有剩余计划的,第二次报考的录取原则为高校志愿优先,在高校志愿的基础上采取分数优先的原则。分数的计算方法与第一次录取相同。
第二十五条报考我院文理类的广东省高中毕业生,必须在三次学业水平考试中取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一次成绩达到C级以上。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名)相同时,可优先考虑综合素质评价和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录取专业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学习过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在广东省,报考我院音乐、美术、体育专业的高中毕业生,三次学业水平考试至少有两次成绩为D及以上。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名)相同时,可优先考虑综合素质评价和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录取专业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学习过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六条经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年度《普通高等学院照顾加分考生资格》分予以认定。符合国家和省级招生办公布的优秀录取条件的考生,同等条件下在学院优先录取。
第六章入学体检标准
第二十七条高校考生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院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院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科发〔2010〕2号)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残疾考生,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的,正常录取。
第二十八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将依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制定的《普通高等学院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院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适合学习已录取专业的,将按照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转专业或退学。
第七章收费标准
第二十九条学生学费和住宿费按照省政府批准的标准执行。住宿费:每个学生每年500-1000元。
第八章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条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学生资助办法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1。纳蒂
监督电话:0754-83582512
传真:0754-83582500
电子邮件:szyjcs@126.com
第三十三条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754-88607737和88630402。
传真:0754-88607737
电子邮件:szyzsb1@163.com
学院网站:http://www.stpt.edu.cn
招生网站:http://www.stpt.edu.cn:8080/web/gxb/zs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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