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2023-10-12 13:02:49 来源:好学网
中山大学2016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中山大学应当按照有利于科学选拔人才、促进学生健康发展和维护社会公平的原则,以德才兼备、领袖气质和家国情怀为培养目标,选拔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学校基本概况
第三条学校全称:中山大学
第四条学校的国家标准代码为10558。
第五条学校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广州校区南校区、北校区、东校区)
广东省珠海市(珠海校区)
广东省深圳市(深圳校区)
第六条办学层次:本科生、研究生、博士生。
第七条办学性质:教育部直属综合性重点大学、985工程和211工程下的全国重点大学。
第八条历史与战略目标:中山大学是孙中山亲自创办的。2001年,原中山大学和原中山医科大学合并,成立现在的中山大学。学校的战略目标是建设特色鲜明、融合发展、具有广泛国际影响力的世界一流大学。
第九条颁发学历学位证书: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修完规定的课程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中山大学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中山大学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章组织结构
第十条中山大学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本科招生工作的议事决策机构,统一领导学校本科招生工作,讨论决定本科招生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我校设立本科招生委员会,由师生和校友代表参加,发挥民主监督管理作用。
第十二条我校招生办是学校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贯彻国家招生政策和制度,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招生办公室根据需要成立赴各省(区、市)招生宣传组。招生宣传组负责协助招生办公室开展各省(区、市)招生宣传咨询工作。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根据教育部文件精神和办学条件,各省招生计划、考试科目及其他要求由省级招生办公室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我校预留计划不超过招生总计划的1%。用来调节生源质量,解决均等录取的问题。
第十六条我校以统一代码(10558)招生。
第五章入学规则
第十七条我校根据各省(区、市)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一般在招生计划的105%以内调档;在实行非平行志愿省份,调剂一般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在我校投档的考生,政治思想考核合格,体检合格,服从专业调剂,不退出岗位。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清分规则,即分数优先、专业志愿无差别的原则。
第十八条转移文件时,确认政策要点符合管理信息的规定
第二十条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不能满足,如果服从专业调整,根据考生成绩调整到其他专业录取;不服从专业调剂,将被辞退。只有填报这类志愿的考生才被医学类录取。护理专业提前录取或单独编码录取,入学后不得转其他专业。
第二十一条在非平行省份第一志愿人数不足的情况下,我校接受非第一志愿考生,并进行专业调剂;平行投档省份未完成招生计划时,公开征集未完成的计划,调配到生源充足的省(区、市)安排录取。
第二十二条关于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等级,我校根据省级招生办的要求确定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招生专业不限于考外语的考生;除外语专业、核工程与核技术(中法合作办学)外,其他专业主要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二十四条录取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准。新生入学后体检不合格的,按照《中山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入学注册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其他班级招生
第二十五条少数民族班学生,从实际高考文化成绩不低于我校在本省(区、市)投档分数线以下40分以内。
第二十六条内地西藏班和新疆高中班按照教育部和我校的有关规定招生。
第二十七条国家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按教育部和各省的规定实行单志愿填报、单批次、单独划线。录取分数线原则上不得低于本科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
第二十八条自主招生、专升本(农村学生)、保送生、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综合评价招生,按教育部和我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武警部队国防生招生按照《中山大学2016年国防生招生简章》进行。
第三十条港澳台侨联合招生、澳门保送生、澳门单招、香港单招、香港免试生、台湾省保送生招生按教育部和我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新生入学,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复审不合格的学生,按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按学科在我校招生的专业,学生入学后,根据所在院系的专业教育培养计划和要求进行分流,确定培养专业。
第三十三条目前,我校有三个校区。各招生专业报名地点及后续培养地点详见中山大学本科招生网或致电我校招生办。
第三十四条学生住宿费和学费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和广东省物价局的有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五条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中山大学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于2014年4月7日经中山大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适用于中山大学2016年本科生招生,并于2014年4月7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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