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2023-11-16 16:56:28 来源:好学网
学校许可证号:焦敏132070500000210
收费许可证号: 32004843400
大学代码:13980 (GB代码)
大学全称: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
高校性质:普通全日制民办本科
办学性质:独立学院
学校地址: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花果山大道春晖路88号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为确保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2016年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保证生源质量,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和文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2016年全日制本科生招生。
第三条高校招生工作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全面衡量考生的综合素质,择优录取,接受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院概况
第四条学院成立于1999年。是江苏省首批设立的公办民办二级学院,2005年被教育部批准为独立学院。母校南京医科大学建校以来,在人才培养、专业建设和社会服务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
第五条学院设有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医学影像技术、药学、药物制剂、医学检验技术、生物医学工程、医学信息工程、视光学、护理、康复、公共管理、英语等13个专业,19个方向。目前,学院拥有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连云港市东方医院、连云港市妇幼保健院、泰兴市人民医院、兴化市人民医院等附属医院,与南京医科大学共享23所附属医院、50余所教学医院的资源。
第六条学院于2013年迁至江苏省连云港市,开始招生。2016级新生将继续在连云港校区学习生活。连云港校区占地500亩,建筑面积147000多平方米,教学和生活设施先进。学院图书馆拥有纸质图书28万余册,电子图书36万余册,中外文期刊600余种,专业学术视频资料近2000种。
第七条近年来,学院在办学过程中获得多项荣誉,近三年毕业生一次性就业率保持在95%以上。高校毕业生参加全国医师资格考试一次性通过率逐年上升,达到全国平均水平。连云港校区学生参加英语四级考试一次性通过率近80%。
第三章招生机构
第八条学院成立“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招生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及相关院系负责人组成,研究制定学院招生政策,决策重大问题。学院在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具体负责学院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九条学院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及相关规定,实施招生“阳光工程”,杜绝不正之风。学校成立招生监督小组,监督整个招生过程。
第十条学院通过南京医科大学在康达学院(http://www.njmu.edu.cn)的主页或南京医科大学主页(http://www.njmu.edu.cn)发布相关招生信息和录取结果。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经教育部和江苏省教育厅批准,2016年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将在江苏、上海、山西、辽宁、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广东、四川、甘肃、新疆、云南、贵州等17个省(市)招收普通全日制本科生,招生专业和专业计划数
第十四条我院实行计算机网上录取,以全国统一高考成绩为主要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评价。按照专业明确的原则,学院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学生。考生成绩相同时,按语文和数学成绩之和从高分到低分排序。
第六章新生及其他入学
第十五条学院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发布的《教育部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及相关补充规定进行招生。
新生入学后,学院会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对审核不合格者,将视情况进行处理。凡被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录取资格。
第十六条所有新生入学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进行教学。大一新生入学就在连云港校区学习。
第十七条学院有完善的奖学金制度。经济特别困难的大一新生可凭我院录取通知书在当地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十八条学费:公用事业管理专业每生14000元,医学信息工程专业每生15000元,其他专业每生16500元。住宿费须经物价部门审核。
第十九条退款方式:按苏加费[2005]103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学生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修完规定的课程,德、智、体等方面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授予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授予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学士学位。
第二十一条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1.本科招生网站:http://kdc.njmu.edu.cn
2.招生电话:0518-80689550
3.邮寄地址: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花果山大道春晖路88号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邮编222000。
电子邮件:kdzjb@njmu.edu.cn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我院2016年招生工作,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我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招生,不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对于以我院名义从事非法招生宣传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院将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教育部和各省的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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