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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戏曲艺术职业学院2016年招生章程

更新:2023-11-22 06:43:21 来源:好学网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为切实贯彻“阳光高考”精神,切实维护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北京戏曲艺术职业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名称:北京戏曲职业学院。

第三条类型和层次:公办全日制艺术类高职院校。

第四条学院简介:京剧艺术职业学院是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是北京唯一的公立艺术职业学院。学院的前身是北京私立艺术培训戏曲学校,创建于1952年。1953年,由北京市政府接管,更名为北京戏曲学校。著名表演艺术家郝、马、任校长。2002年12月,学院成立,正式举办全日制高等职业教育。2006年,北京艺术学院与学院合并,充实了学院的教学科研力量。学院多次被评为“首都文明单位”和“北京市职业教育先进单位”。2011年12月,学院被北京市教委授予“北京示范高职院校”。

第二章招生计划

第五条根据教育部统一下达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制定我院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并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招生对象

第六条招聘对象:2016年参加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的高考生。

第四章招生专业考试

第七条学院所有招生专业均属于艺术类专业,考生需参加专业考试并取得证书后方可报考。

第八条在招收省级考生组织相应专业考试(以下简称“省统考”)的省份,学院不再单独组织专业考试,取得“省统考”专业证书的考生可填报学院相应专业志愿。

第九条未组织本省考生相应专业考试的省份,考生需参加学院组织的相应专业考试(以下简称“校考”),取得“校考”专业证书的考生可填报学院相应专业志愿。欲参加专业“校考”的考生,报名前应向户籍所在地教育部门或高校招生办(010-67561657)咨询,确认后再报名参加专业“校考”。

第十条在京考生取得戏剧表演、音乐表演、舞蹈表演、戏剧影视表演“校考”专业证书或其他本科院校同等专业证书的,可填报该院校相应专业志愿。

第十一条山东省考生报考“省统考”未涉及的其他专业时,需取得当地任何一所本科院校出具的同类别专业考试合格证明,不必参加该院校组织的“校考”。取得专业考试合格证书的考生可填报学院相应专业的志愿。

第十二条只有长笛、长号、大号、小提琴、中提琴、大提琴、低音提琴、钢琴、二胡、琵琶、古筝、扬琴、三弦、唢呐、竹笛、笙、民族打击乐、西洋打击乐被录取到学院的音乐表演(器乐表演)专业。艺术设计(戏剧、电影、电视、灯光、音响)只招男生。

第十三条以上规定如与教育部最终公布的艺术类高考政策有差异

第十七条在北京招生时,北京市招生办公室根据投档政策和规则统一投档后,艺术设计学院将根据已投档考生的“统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其他专业将根据专业“校考”成绩优先录取取得“校考”合格证书的考生。如果录取未满,则根据剩余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综合考虑德、智、体等方面,综合衡量,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在山东省招生时,由山东省招生办公室根据当地招生政策和规则统一招生后,艺术设计专业学院根据已录取考生的“统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其他专业根据被录取考生的高考文化课成绩,按照德、智、体综合考虑进行综合测算和选拔。

第十九条高校录取考生时查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应控制在120%以内。

第二十条按有关政策享受文化课加分的考生,由学院认定。

第二十一条学院在第一志愿录取未满的情况下,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以此类推。

第二十二条学院严格执行《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身体条件的相关规定。新生入学后需要进行体检。不符合条件或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者,取消资格。

第二十三条录取时,往届学生和应届学生一视同仁。

第二十四条为保障考生权益,在赵高录取期间,学院招生办将随时电话联系并确认考生。为此,考生需要保证高考报名信息中所报电话畅通,随时可以接听,以免耽误录取工作。

第二十五条已被录取的考生,一经发现有替考等违法违纪行为,即取消其录取资格。

第二十六条上述规定与考生所在省份录取政策不一致的,以当地备案录取政策为准。

第六章文凭的颁发

第二十七条学生按规定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合格,授予教育部电子注册、国家承认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第七章其他

第二十八条戏剧表演专业免学费,其他专业学费12000元/学年;住宿750元/学年。

第二十九条学院实行奖助学金制度。德、智、体各方面表现优异的学生,可按高校奖学金制度获得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助学金和高校奖学金。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通过“绿色通道”入学后,可按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申请助学贷款。

第三十条北京戏曲艺术职业学院招生咨询电话为010-67561657,招生监督办公室电话为010-67579183。

邮寄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东里8号京剧艺术职业学院

邮政编码:100068

学院网站:www.bjxx.com.cn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由北京戏曲艺术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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