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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北京外国语大学本科招生章程

更新:2023-12-04 12:01:17 来源:好学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教育部阳光高考政策,规范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保证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全称北京外国语大学,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西北三环中路2号,邮政编码100089。

第三条学校是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教育部直属全国重点大学,“985”优势学科创新平台和首批进入国家高等教育“211工程”重点建设的高校。

第四条学校招收和培养各类高级专门人才,包括各级本科、硕士、博士研究生、成人高等教育和留学生。

第五条在规定时间内达到本专业毕业条件的,授予北京外国语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相关规定的,授予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组织结构

第六条学校设立本科招生委员会,负责对学校招生事务进行咨询和监督。

第七条学校成立本科招生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纪委书记、招生办主任组成,负责制定全校本科招生政策,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本科招生办公室负责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学校应当设立招生督导室,对招生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九条学校应当根据办学条件、各省、市、自治区高考报名人数和生源质量,分省、分专业编制本科招生计划。各专业具体招生计划、选考科目及相关报考要求由各省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

学校预留计划不超过总招生计划的1%,用于学生质量控制和优秀考生录取。具体由招生办视学生情况作出决定,并报招生领导小组备案。

第四章准入规则

第十条学校招生工作在教育部的领导下,根据教育部当年颁布的《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遵循“公平竞争、公平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在各省、市、自治区招生考试主管部门的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十一条高新学校远程网上录取有本科早批和第一批录取两种形式。

按照综合评价法录取提前批次招生。考生需参加学校组织的外语文化水平测试,具体招生简章另行制定发布。

第一批招生是考生参加高考,在高考志愿表中填写相应批次志愿,学校根据考生高考成绩在各省、市、自治区进行招生。

第十二条学校根据招生计划和各省、市、自治区的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一般不超过当年招生计划数的120%。

对于平行志愿批次,投档比例一般不超过当年计划数的105%。

第十三条享受n

第十七条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厅〔2010〕2号)以及我校根据需要制定的补充规定执行。

根据学校的学科特点,有口吃、声音嘶哑或口腔有生理缺陷,有妨碍发音和听力障碍的耳鼻喉科疾病之一者,不适合学习。

第十八条学校招收的外语专业中,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言类考生。其他外语专业可以招任何一门外语的考生,但入学后两门外语都是英语。

英语是我校非外语专业的公共外语,部分专业课用英语授课。所有学生都应该按照我们学校课程的规定学习。

第十九条根据学校学科特点,凡报考我校的考生,除省级招生考试机构不组织高考语文口试的省份外,均须参加并通过考试。英语口语考试的组织、内容和成绩由考生所在省级招生考试部门执行。我校将不再单独组织英语口语测试和专业面试。

第二十条学校对江苏省考生学业水平考试要求A和B,即文科要求历史A,其他B,理科物理A,其他B。考生入档后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二十一条内蒙古自治区学校对考生实行“招生计划范围内1:1按专业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二十二条学校要求上海考生凭原始成绩投档。

第二十三条报考我校国际经济与贸易(中外合作项目)专业的考生,由于该专业英语课程较多,高考语言成绩必须达到试卷满分的85%。

第二十四条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高水平运动队、综合评价和专项招生工作,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和学校公布的招生简章执行。

第五章其他

第二十五条根据教育部规定,经北京市物价局批准,学费标准为:外国语言文学专业6000元/生/学年,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中外合作项目)35000元/生/学年,其他专业5000元/生/学年。华侨、港澳台省学生的收费标准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学校根据不同的住宿条件向学生收取不同的住宿费,收费标准为每学年750-1200元。

第二十六条新生入学,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复审不合格的学生,按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学校专业介绍、奖学金政策等详细信息可查阅当期招生简章和报考指南。

第二十八条学校网站:http://www.bfsu.edu.cn,本科招生网站:http://joinus.bfsu.edu.cn,招生办E-mail:bwzsb@bfsu.edu.cn,电话010-888162。

4.88816481,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投诉电话010-88816259。

第二十九条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者个人招生,不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对于以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

补充规则

第三十条本章程须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学校以往关于招生工作的要求和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三十二条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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