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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北职业技术学院2016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更新:2023-12-30 20:55:51 来源:好学网

第一章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研〔2016〕3号)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以实施学院招生阳光工程,依法规范招生工作,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保障招生工作的正常顺利进行。

第二章学院概述

第一条学院名称:福建闽北职业技术学院。

第二条学院国家标准代码:13764。

第三条学院地址:南平市延平区江南新区职教园海瑞路9号。

第四条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第五条办学层次:高等职业教育。

第六条地点:南平市延平区江南新区职教园。

第三章招生机构

第七条学院成立由学院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学院招生委员会,全面领导学院招生工作,并设立招生办公室。

第八条高校招生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招生委员会负责监督招生政策、法规的执行和招生工作人员的职责。举报电话:0599-6133068。

第四章招生计划和录取

第九条招生专业及计划:学院2016年招生专业数量及招生计划已经福建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各省、各专业具体招生计划请参考相关省教育考试院编的志愿书《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计划》。各专业招生计划通过相关省级招生主管部门、高校网站和高校招生简章向考生公布。

第十条招生对象:2016年,学院面向福建、山西、安徽、河南、广西、贵州、云南、甘肃等省招收2016年普通高考考生。

第十一条学院根据学生志愿情况和有关规定,对招生计划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二条考生体检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学院按照教育部要求,实行学院负责、教育考试院监督的制度,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成绩为依据,公平公正全面录取考生。

第十四条学院执行学生所在地省级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或降分照顾政策。

第十五条福建省考生实行平行志愿,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结合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外省考生,执行招生省级教育考试院(高招办)志愿填报规则,按高分到低分结合专业志愿顺序录取。

第十六条考生在我院投档后,专业录取本着专业明确的原则,尊重考生的专业意愿,按照专业意愿从高到低的顺序安排专业。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二专业志愿安排专业;仍不能满足的,按第三专业志愿安排专业,以此类推。

第十七条各招生专业的外语要求为英语。

第十八条各专业不要求男女生比例。

第十九条各专业不设附加测试要求。

第二十条录取结束后,学校将向每位被录取的学生发送一份加盖学校公章、由院长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并按教育部要求和相关省份规定的形式公布。考生也可登录我院网站招生专栏查询预录取情况。

第五章招生

第二十四条收费标准:学院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每个专业学费每学年6000元(按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价费[2000]245号文执行);住宿费按闽加费[2012]567号文件执行;教材代理费按学年预收,按学年结算,多收少付;关于清退学费、住宿费、代理费问题,按照《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闽价费〔2005〕435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五条关于学费、住宿费和代理费。

学生注册缴费后,因故转学、退学、死亡,或因其他原因终止学业的,入学时缴纳的代理费据实结算,学费、住宿费按以下方式偿还:

(一)缴费后未入学的,按收费标准的90%退还学年学费和住宿费。

(二)缴纳学费不满一个月的,按收费标准的80%偿还该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

(3)缴纳学费并入学一个月以上至一学期(含一学期)的,按收费标准的50%偿还该学年学费和住宿费。

第二十六条新生报到及考察:为保证新生质量,我院将在新生入学后对其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不符合录取条件或弄虚作假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七条毕业就业: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符合《福建省闽北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的,按教育部规定授予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是福建闽北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生双向就业选择,学院提供就业指导,主动向用人单位推荐就业。

第二十八条联系信息

学校网站:http://www.mbu.cn

邮寄地址:福建省南平市江南新区职教园海瑞路9号闽北职业技术学院招生与继续教育部。

邮政编码:353011

学院招生电话:0599613306618065990339

高校招生传真:05996133067

大学录取电子邮件:mbzyzb@163.com

投诉电话:0599-6133068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学院此前关于招生工作的要求和规定与章程有抵触的,以章程为准;本章程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时,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由福建闽北职业技术学院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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