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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江夏学院2016年招生章程

更新:2024-01-11 21:05:19 来源:好学网

为进一步完善招生管理制度,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精神和教育部、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福建省教育厅有关文件,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学校简介

第一条学校全称:福建省江夏学院(GB代码:13763)

第二条学校地址:福州大学新校区西园宫路2号。

第三条办学性质:省属公办普通本科高校。

第四条办学层次:全日制本科。

第五条培训方式:

1.标杆培养模式:学校实行学年学分制。本科专业基本学制为4年,学习期限最长不超过6年。

2.辅修和辅修学位培养模式:鼓励有余力的学生辅修其他专业的部分课程。毕业时,在获得专业毕业证和专业学士学位证书的同时,可以申请辅修毕业证和辅修学士学位证书。

3.闽台高校合作培养模式:经福建省教育厅批准,与台湾省内高校联合培养,引进台湾优质教育资源。借鉴台湾省高校在理论教学、实验教学、项目培养等方面的优势,联合培养人才。

4.国际教育课程合作培养模式:经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和苏格兰学术管理委员会批准,举办国际教育课程合作项目,引进国际优质教育资源,中英双语教学,实施与国际教育接轨的办学模式。

第六条学历学位证书种类:对符合条件的毕业生,由学校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并按要求报教育部进行电子注册。本科毕业生符合福建省江夏学院学位授予相关规定的,由福建省江夏学院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二章组织结构

第七条学校设立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招生办是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主要职责是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政策,以及主管部门和有关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制定学校有关招生章程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招生工作,开展招生考试改革和科学研究。

第八条学校应当成立招生监督小组,监督招生政策的执行,确保招生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举报监督电话:0591-23535016。

第三章招生计划和学费标准

第九条2016年,学校计划在福建、山西、山东、内蒙古、辽宁、安徽、江西、河南、广东、广西、贵州、云南、甘肃、新疆、西藏、湖南、四川、宁夏等18个省(自治区)招生。各省、各专业最终招生计划详见各省(自治区)考试院(招生办)。

第十条学费标准

1.普通本科专业:4800元/学年;

2.重点学科本科专业:5200元/学年;

3.艺术类本科专业:8400元/学年;

4.闽台联合人才培养项目:15000元/学年,艺术类专业闽台联合人才培养项目:18000元/学年;其他闽台高校联合培养新项目、新专业按审批标准收费;

5.国际教育课程合作项目:28000元/学年;

6.以上收费标准分别按闽价费[2012]407号、闽价费[2013]186号、闽价费[2014]183号、闽价费[2014]258号、闽价费[2015]305号执行,如有调整

第十四条国际教育课程合作项目:福建省考生英语科目成绩按照福建省教育厅文件执行,其他省份考生英语科目成绩按照各省(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招生专业不限男女生比例。

第五章准入原则

第十六条学校根据生源情况,按照各省(自治区)招生部门允许的档案查阅比例确定考生比例(不超过招生计划数的120%)。

第十七条学校采取分数优先、遵循自愿的原则,即高校采取分数优先、专业志愿采取专业明确的方式。专业定义就是专业志愿者之间是有序列的。一、按照第一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按计划录取。如有未完成计划的专业,则在从未被录取的考生填报的第二志愿中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以此类推,直至完成专业计划。在专业调配上,如果有分数相同的考生,则顺序是按单科成绩:文科按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理科以数学、理科综合、中外文为基础。

第十八条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1.福建省

(1)在考生文学考试总成绩(含定投加分)和美术类专业省统考成绩达到福建省规定的艺术类本科生文学考试成绩和专业统考合格线的基础上,按照多投档规定,按综合成绩排序进行预录取。

(2)综合成绩的计算方法如下:综合成绩=(考生文学考试总成绩的固定照顾分)55%考生省级专业统考成绩为2.545%。

(3)在综合成绩相同的情况下,文学考试成绩(总成绩加固定照顾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若文考成绩相同,则文考成绩排序如下:文科、艺术类按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顺序排序;理科和文科按数学、理科综合、中外文排序。

2.其他省份

(1)艺术类成绩从省级专业统考中取得,按省级教育考试院(招生办)有关规定执行。

(2)如个别省份未对艺术类分数线作出规定,学校将按照福建省艺术类考生录取原则进行排序录取。

(3)艺术类专业安排在同一批次专业内,专业自愿采取专业明确的模式。

第十九条少数民族预科生录取规则根据教育部和各省(市、自治区)制定的相关招生政策制定。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执行学生所在地省级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或者降分照顾政策。

第六章其他

第二十一条奖、贷、助学金和勤工俭学基本制度。

1.学生可根据学习成绩和综合表现申请参与式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学校各类奖学金;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在当地教育部门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3.学校为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助学金、临时补助、学费减免等多元化资助制度,并提供勤工俭学岗位。贫困家庭的学生要提供《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可以申请助学金。

第二十二条新生入学时,学校将对新生的档案进行审查和身体健康复查;对不符合录取条件或弄虚作假者,按0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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