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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警察学院2016年招生章程

更新:2024-01-12 17:40:21 来源:好学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院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安全、有序地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公安、司法等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福建警察学院(GB代码11495)是福建省唯一一所以培养公安司法应用型警务人才为己任的警察院校。办学层次为本科,学制四年。

第三条学院是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由福建省人民政府举办,省公安厅主管,省教育厅负责业务管理和指导。

第四条学院位于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首山路59号。

第二章组织结构

第五条学院成立招生领导小组,负责全院的招生工作,并设立招生办公室(隶属于学生处),组织实施招生工作。学院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实行全过程监督,接受上级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三章招生专业和学费标准

第六条2016年普通高考招生计划经福建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面向本省招收公安、司法警察、普通类专业学生。治安学有侦查、经济犯罪侦查、治安、刑事科学技术、警察指挥与战术五个专业;司法警察专业有监狱学专业;一般专业有法律、行政管理、信息安全。各专业招生计划详见福建考试院公布的招生计划手册。

根据人民警察工作的特殊要求,学院招收公安司法警察专业考生时,必须经过政审和面试(含体能测试),提前录取。面试时间、地点和要求由福建省教育考试院另行通知或在我院招生网站公告中详细说明。面试(包括体能测试)一般安排在高考成绩公布后10天内。

第七条侦查学、经济犯罪侦查学、治安学、刑事科学技术学、警务指挥与战术学、行政管理学专业学费标准为5200元/学年,监狱学、法学、信息安全专业学费标准为4800元/学年(费〔2014〕183号)。

第八条代理费的管理及相关费用的偿还按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费[2005]435号)文件要求办理。

第四章对公安司法警察专业考生的要求

第九条政治要求: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并由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县级公安机关进行政治审查。

第十条年龄要求:不超过22周岁(1994年9月1日以后出生),未婚。

第十一条身体要求:

(一)男性考生身高不低于1.68米,体重不低于50公斤;女性考生身高不低于1.60米,体重不低于45公斤。身体匀称,实际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12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85%。标准体重计算方法:标准体重(kg)=身高(cm) -110。

(二)五官、五官有缺陷的;没有鸡胸肉,驼背;没有纹身,小光头;无明显八字步态,腿圆,扁平足(扁平足)严重,静脉曲张严重;无腋臭,无残疾;直系血亲无精神病史。

(3)左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8;无色盲,色弱。嗅觉灵敏,双耳无重听,无口吃。

(四)肝功能要求应符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的规定

第十三条女生比例不得高于招生人数的15%。详见福建考试院公布的招生计划手册。

第十四条专业限英语。

第五章一般专业考生要求

第十五条普通专业要求考生通过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及教育部、卫生部颁布的相关补充规定的要求;男女生比例不限;没有面试;外语仅限于英语。

第六章准入原则

第十六条高校招生工作的原则是:坚持公平竞争、公平选拔、公开透明,以2016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公安专业录取原则:执行我省关于文史理工类本科提前录取的规定。通过政审、面试、体能测试的考生,按照各区市招生计划进行分类,男女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专业安排采用明确专业的录取模式,不存在专业等级差异。

第十八条司法警察专业录取原则:执行我省关于文史理工类本科提前录取的规定,对政审、面试、体能测试合格的考生,按成绩分学科录取,男女按降序录取。专业安排采用明确专业的录取模式,不存在专业等级差异。

第十九条普通专业录取原则:执行我省文史类、理工类本科第二批录取规定。专业安排采用明确专业的录取模式,不存在年级差异。

第二十条录取方式:实行计算机网上录取。

第二十一条电子档案不符合我院专业录取要求或所报专业已满不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予以辞退。

第二十二条新生入学后进行复检。凡不符合条件或以欺骗手段取得录取资格的,一经查实,取消录取资格。

第七章学校管理和毕业待遇

第二十三条各专业学生统一佩戴人民警察制服和学生标志,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实行警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学院为优秀学生设立奖学金,品学兼优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二十五条家庭经济生活困难的学生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申请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费减免、勤工俭学等资助项目。

第二十六条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修满规定学分并考核合格,德、智、体等方面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报教育部电子注册,授予福建警察学院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七条2016年招收的公安类学生就业工作按照人社部发〔2015〕106号《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号文件精神执行。其他专业毕业生就业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八章其他

第二十八条学院网址:http://www.fjpsc.edu.cn。

招生网站:http://210.34.112.99

邮寄地址:福州市仓山区首山路59号(邮政编码350007)

电话:0591-8353264783532691

招生电话:0591-83463987邮箱:fjjyzsb@qq.com。

监督举报电话:0591-83421360电子邮箱:fjjcxyjw@163.com。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由福建警察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如有变动,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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