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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财经大学2015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更新:2024-03-28 16:35:55 来源:好学网

新疆金融学院2015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日制本科学生招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有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新疆金融学院。学校代码(GB): 10766。

第三条新疆金融学院分为北校区(乌鲁木齐市北京中路449号)和南校区(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320号)两个校区。

第四条新疆金融学院是隶属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普通高等院校,是新疆唯一的财经类高等院校,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点建设院校之一。

第五条新疆金融学院拥有学士学位和硕士学位授予权。考试合格的毕业生,授予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新疆金融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新疆财经大学学位证书。

第六条新疆金融学院实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文化考试为主要入学考试形式,综合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七条新疆金融学院普通高考招生层次为本科。招生类别为全日制教学。

第二章招生组织

第八条为认真贯彻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列》号文件精神,加强对高校招生工作的统一领导,使高校招生工作更加科学规范,新疆金融学院成立了由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每年招生期间,招生委员会主要成员组成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九条新疆金融学院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是新疆金融学院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在学校招生委员会的具体指导下,组织实施招生工作。

第十条学校招生委员会工作人员由分管学校招生工作的学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招生工作人员、学校纪委工作人员、教师和学生代表组成。此外,学校还聘请社会监督员巡查学校测试和录取现场,并设立开放日,供考生和家长通过第三方监督招生工作。

第十一条新疆财经大学本科招生工作在学校纪委的全程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招生计划和原则

第十二条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坚持区域协调发展、努力促进教育公平的原则,综合考虑本地区和本地区外新登记普通高中毕业生占总人数的比例、生源质量和学校近年来的计划编制等因素,对各省、各专业进行了合理规划。

第十三条新疆金融学院招生计划以省级招生机构公布的为准。

第十四条新疆金融学院录取批次按招生计划类别分为本科一批和本科二批。

第十五条新疆财经大学对所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各类招生计划实行远程网上录取。

第十六条我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平选拔、择优录取的原则。充分尊重大一志愿的原则。综合考核考生思想政治表现和身体健康状况,落实国家对残疾考生的相关政策。严格执行re

第十九条国际商务专业学生入学后,其外语教学语言为俄语;要求汉语考生英语专业不低于110分,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不低于100分,汉语国际教育专业不低于110分(公务员考试汉语考生不低于100分)。

第二十条为适应国际化需要,培养既熟悉中国实际,又特别精通国际会计和审计实务的实用型高级会计人才,今年继续开展会计(国际会计)(ACCA)招生工作。详见新疆财经大学会计(国际会计)(ACCA)招生简章。

第二十一条汉语言文字2个专业、民语言文字4个专业、民考4个专业、双语班1个专业继续分批招生。(详见《2015年招生与考试》)

第二十二条考生必须具有新疆金融学院学籍才能自愿报考。为了保证生源质量,不会降级。

第二十三条在内地省区招生时,必须征得考生本人同意,方可网上调剂,否则不予调剂。内地省区招生计划不能完成的,调回新疆完成。

第二十四条计划如有变更,须经我校招生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再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少数民族地区考生和享受照顾政策的考生,按照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给予照顾,照顾范围按照当地招办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新疆金融学院对考生身体健康的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教育部发布的相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通过专项测试的高水平运动员,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进行选拔。

第二十八条除有特殊要求的专业外,录取时对往届学生和应届学生一视同仁。

第二十九条除自治区双语翻译人才培养计划外,其他专业原则上不限制男女比例。

第三十条我校在国家批准的招生规模内,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适当调整招生期间的招生人数,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新生入学

第三十一条新生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后,凭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要求和规定时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到校者,应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外,视为放弃录取资格。

第三十二条学费收取标准:英语专业3800元/生/学年;文史类专业3200元/生/学年,理工类专业3500元/生/学年。

第三十三条学生入学后,在三个月内对其德、智、体、入学资格进行全面审查。复审不合格者,按有关规定取消资格或留用。

第三十四条学生在校期间符合学校相关要求的,可以申请辅修。

第三十五条新生入学时应当按照学校的规定办理注册手续。未按期注册的,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不符合报名条件者,不予报名。来自贫困家庭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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