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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江苏扬州高中招生录取有关事项须知

更新:2024-07-04 00:45:09 来源:好学网

2015年江苏扬州高中招生注意事项

1.加强高中招生计划管理。

高中必须按计划招生。各县(市、区)普通高中招生总计划和市直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由市教育局会同市发改委编制。各县(市、区)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由各地在市下达的总量内自行确定,中高职“33”培养计划和中职、普通本科“34”培养计划定向分配到各县(市、区)。各地学校要严格执行招生计划,擅自突破招生计划者将受到严厉处罚,并削减下一年度招生计划。未经批准,招生行为无效,教育行政部门不予办理学籍,并视情节追究相关学校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规范高中招生程序。

所有初中生必须参加中考,全市所有高中必须以中考成绩作为录取依据。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在中考前招生,不得招收无中考成绩的学生,不得举办初中、高中“直升班”。高中招生审批根据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按照“县(市、区)教育局招生-市教育局审批-省教育厅学生数据库电子注册”的程序进行。公办普通高中不得跨省市招生。

3.实施热点普通高中招生指标定向分配。

为促进初中教育均衡发展,继续实行热点普通高中招生指标定向分配办法,定向招生指标不低于学校统招计划数的70%。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改革热点高中生源分配办法,兼顾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公办民办教育协调发展。各地可根据当地招生实际确定热点普通高中,省级四星级高中确定为热点普通高中,鼓励和支持民办高中招收指标生。

4.支持和规范民办高中招生。

支持民办教育发展,民办高中与公办高中享有同等招生权利。民办高中招生统一纳入普通高中招生计划。民办高中可以自主决定招生范围,可以提出跨省招生的要求。招生范围和招生计划经市教育局批准后纳入全市普通高中招生计划。面向全市的民办高中招生必须以中考成绩为依据,不得组织其他考试。民办高中可在生源入学考试后组织自主招生考试。招生广告(包括纸质、广播电视、网络等形式)应与招生计划相一致,并向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经生源地所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招生工作。录取手续应由学校向学生原籍地市级招生管理部门办理。未经原籍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民办学校不得在省辖市招生。任何未经许可就招收学生的人

按照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优秀运动员升学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扬府办发〔2011〕111号文件)的要求,继续做好优秀运动员升学专项招聘工作,运动员专项招聘文件由市教育局另行下发。高中招收运动员的具体申请程序如下:运动员本人及其家长提出申请,相关初中在5月15日前向招生学校推荐;招生学校负责组织有升学需求的运动员进行专业测试,并于5月25日前将具体意见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特招运动员要求,对拟招收学生的基本信息进行初审,并在当地教育网公示一周后,将拟招收运动员汇总表、运动员申请表(一式三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报市教育局体卫艺科。市教育局将在中考成绩公布前书面通知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市直相关招生学校。同时将在扬州教育网进行公示。未列入公布名单的学生不得办理运动员入学手续。对擅自录取的,将严肃追究招生学校和校长的责任。

7.加强中外合作办学中的高中招生管理。

高中阶段中外合作办学或举办国际课程,必须按要求执行。

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未经批准,不得以中外合作办学或国际课程的名义招生。审批后的招生按本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8.规范高中学籍电子化管理。

按照全省高中招生电子化管理的要求,实现中考系统与高中招生管理系统的数据对接,实现电子学籍与全国的对接。各高中的招生计划要在6月份报送省教育厅,根据招生计划建立学籍。超招生的学生将无法注册,不符合《高中学籍管理条例》和本文件规定的学生将不予注册。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在8月25日前完成普通高中招生工作,8月30日前上报省级学籍平台。未取得高中学籍的学生不能以注册学生身份参加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也不能以应届毕业生身份参加高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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