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2023-10-20 21:43:43 来源:好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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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落实教育部“依法治校”要求,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规范全日制本科生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障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涵盖的主要招生类型有:
1.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学生:包括统考录取的学生、保送生、艺术考生、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自主招生学生、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以下简称国家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以下简称农村学生“自强计划”)、面向西藏就业的非藏族学生、国防生、少数民族预科班、少数民族班、内地。
2.华侨、港澳台学生:包括通过华侨联考录取的学生、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的港澳台省省学生、澳门保送生、香港免试生、台湾省免试生。
第三条学校名称为武汉大学(GB代码10486),主管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注册地址为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八一路299号(邮政编码:430072)。
第四条学校是公立、全日制综合性大学,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设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第五条学校招生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学校成立本科招生领导小组,由校长、分管校领导、纪委书记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下设本科招生委员会和招生办公室。
第七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全面领导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研究制定普通本科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和录取规则,决策本科招生重大问题。
普通本科招生委员会是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决策咨询、民主管理和监督机构,负责研究和审议招生政策和制度,监督本科招生工作,维护招生公平公正。招生委员会应包括教师、学生和校友代表。
招生办公室设在本科学院,主要职责是贯彻国家招生政策和制度,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本科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招生办公室根据招生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全校教师干部中选拔招生工作人员参加学校的招生宣传和招生工作,参加部分招生形式(专业)的专业水平评定(考察)和考试工作。
第九条学校应当公示招生信息,并通过武汉大学本科招生网(www.aoff.whu.edu.cn)、武汉大学主页(www.whu.edu.cn)、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平台和招生宣传资料发布招生信息、公示选拔录取结果。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十条在国家批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按照“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平衡”的原则,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在国家规定的招生规模内,按照国家规定的招生规模和招生规模,自主招生
第十二条学校实行专业招生计划动态平衡机制。对社会需求大、生源好的专业,可适当增加招生计划;对于就业形势好但报考人数少的基础学科或专业,可采取一定措施予以扶持;对于社会需求小、报考学生少的专业,学校可以调整招生计划,采取减少招生、隔年招生或停止招生等措施。
第四章入学考试(评估)
第十三条统考录取的学生、国防生、在西藏就业的非藏族学生、国家专项计划考生、少数民族预科班考生、内地西藏班学生、内地新疆高中、少数民族班学生,必须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
保送生、艺术类考生、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自主招生和农村学生“自强计划”的考生也必须参加我校组织的测试或选拔。考生在省级招生考试机构(以下简称“省招办”)组织的省级统考中,还需参加省级统考,并达到要求(或标准)。
华侨、港澳台学生按当年国家和我校的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按照教育部关于特殊类型招生的要求制定具体办法,组织开展保送生、艺术类专业、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自主招生、农村学生“自强计划”考生的选拔、考核和测试工作。测试时间、方法、要求及相关事项以当年招生简章为准。
第五章入学规则
第十五条按照志愿投档批次顺序,高校查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根据平行志愿提交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未完成的计划征集志愿录取。
保送生、艺术类专业(不含设计)、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自主招生和农村学生“自强计划”考生的招生计划和档案移交名单由学校另行提供给考生所在省级招生办。
第十六条在实行非平行志愿的省份,当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时,学校将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但报考人数不超过我省本校剩余招生计划数,只能录取到有缺额的专业。
第十七条录取时,以考生的省招考成绩为准。对于符合国家政策和省级招生委员会规定可以加分的考生,我校承认其加分,但最高加分不得超过20分。
第十八条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实行分数优先的办法。分数相同时,以总分(不含政策分,下同)最高的考生优先录取;统考考生总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与专业相关的科目有数学综合和文史综合。
俄语、德语、法语、日语专业要求考生明确填报外语专业志愿(除非省招办另有规定,不要求口语);分数相同时,外语高分者优先。
成绩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如果其专业志愿不能满足,将按考生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将被辞退。
在江苏省,我校要求普通高考考生为AB及以上,取得自主招生资格和高水平艺术团资格的考生要求为2B及以上,以上三类考生的必考科目
在内蒙古自治区,我校实行分数优先(明确分数)的录取方式。
护理专业只录取明确填报专业志愿的考生;本专业学生人数不足学校投档线时,可从高分到低分适当降低,降低幅度以教育部和学生所在省招办核定的分数为准,但考生统考总成绩不得低于考生所在省一本线。
对于有选考科目的省份,除非省招办有明确规定,否则我校将根据考生要求的科目成绩与我校选考科目成绩之和,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外国语言文学专业只招收本语种和英语语种考生,不设比例限制。国防生限英语,其他非外语专业不限考生外语,但学生入学后必须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并达到相应水平。
第二十条对考生身体健康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制定并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我校据此制定的《武汉大学关于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规定》(另文发布)。
第二十一条国防生必须遵守中国人民解放军、教育部和省级招生办公室的有关规定,考生统考总成绩不得低于所在省一本线。内地西藏班和内地新疆高中班按国家有关规定录取。
第二十二条艺术类考生须取得我校颁发的专业测试合格证书,具体录取办法按教育部关于特殊类型招生的要求和当年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执行。
第二十三条高水平艺术团和高水平运动队按照教育部关于特殊类型招生的要求和我校当年招生简章执行。
第二十四条在内地省份招收进藏就业的定向生,只录取明确填报定向专业志愿的考生。学校投档线人数不足时,可由高到低降低40分,但考生统考成绩总分必须不低于考生所在省一本线。
第二十五条少数民族预科班按当年公布的预科招生计划执行。统考总成绩不得低于学生所在省同类投档线80分。预科生在预科培养期间不分专业;学校根据学生的意愿和预科培养期间的成绩和表现,在预科培养结束前确定专业。预科培训结束后,考试合格者转入本科学习。
民族班招生按教育部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六条学生自主招生、农村学生“自强计划”按教育部关于特殊类型招生的要求和当年招生简章为准。
第二十七条华侨和港澳台地区考生按联合招生办公室和学校相关招生简章的有关规定录取。
第二十八条西藏定向就业学生仅限招收应届毕业生。
第二十九条对在参加高考过程中有严重失信行为或在高考电子档案中有失信记录的考生,我校不予录取。
第六章新生及其他入学
第三十条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必须缴纳学费、住宿费、书本费和各种证件(卡)费。武汉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实行学分制收费。本科学费分为两部分:专业注册费a
第三十四条学校为新生设立“绿色通道”。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可凭乡(镇)以上人民政府证明,向学校学生处申请减免学费;也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三十五条被降分或征集志愿录取的国防生、艺术生、在藏就业的非藏族学生、护生,不得转其他专业。外语类学生不得转入非外语类专业,通过自主招生录取的学生不得转出录取专业所属院校。
第三十六条学生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修完规定的课程,德、智、体等方面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武汉大学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根据《武汉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我校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证书或相应的学位证书。
第三十七条我校本科招生网站:www.aoff.whu.edu.cn,联系电话:027-68754231,wdzsb@whu.edu.cn,我校纪检监察部门联系电话:027-68753835。
第七章违规处理
第三十八条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社会人员,按照我校组织的普通本科招生考试(考核)《武汉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学校工作人员有失职、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等。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会同学校招生部门调查核实后,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将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在招生考试中违反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严重违反招生诚信,玩忽职守,扰乱招生秩序的,学校将给予通报批评、限制招生、暂停招生等处理。视情况而定;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的招生,按照当年教育部等部委的有关政策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及未尽事宜由学校招生领导小组或其授权单位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学校原有的关于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总则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以本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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