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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北京城市学院招生章程

更新:2023-12-24 10:33:39 来源:好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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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招生工作,保证北京城市学院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概况

1.学校名称:北京城市学院

2.上级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3.学校性质:全日制综合性高校。

4.办学层次:研究生、本科、专科(高职)、中职。

5.校址和学校位置:

中关村校区:海淀区北四环269号

顺义校区:顺义区杨镇慕岩路

航天城校区:海淀区北部的高科技园区

大学城校区:东方大学城

6.办学目标:北京城市学院发扬“改革探索、艰苦奋斗、开拓进取”的光荣传统,培养学生成为适应能力强、实践技能强、综合素质高的应用型人才,努力把学校建设成为培养应用型人才的基地。

7.学制:本科基本学制4年,专科生(高职)学制2、3年。

第三条北京城市学院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全面衡量考生的德、智、体、美,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组织结构

第四条北京城市学院成立由校领导和招生、教学、纪检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北京城市学院的招生工作。

第五条北京城市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实施北京城市学院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北京城市学院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高职)和中等职业学校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北京城市学院招生工作在学校纪委监察室和招生监察室的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入学

第七条北京城市学院的招生工作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的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统一组织下进行,实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生、监督”的招生制度。

第八条根据各省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当地同类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

第九条报考我校第一志愿的考生人数不足时,将依次接收跟随志愿的考生,志愿之间无年级差异。

第十条专业录取时,根据考生实际考试成绩和专业志愿顺序,按照志愿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专业之间没有年级差异。

北京市“普通高中统招”录取原则是在考试科目符合要求的前提下,根据高考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同一文化课下录取考试高分学生。

江苏省学业水平考试选考科目理科在我校设置为物理,历史设置为文科,成绩要求为A或b,采用“先评分后分级”的方式,按照A A、A A、AA……的顺序,结合考生的专业意愿、综合素质评价等其他指标,确定进入档案的考生是否被录取及录取的专业。

第十一条我校承认并使用分数

省市有特殊规定的,按照省市制定的原则执行。

第十二条部分专业的特殊要求

1.外语要求:我校只招收翻译、英语、英语国际交流班、特长班的英语语言考生。其他专业不限语言。

英语为我校非外语专业的公共外语,不再单独安排其他语种的公共外语课程。非英语考生请慎重申请。

2.外语本科专业在文化成绩相同的情况下参考外语成绩,高分者优先。

3.金融(英语国际交流班)、会计(英语国际特色班)、动漫(日语国际特色班)以上专业只招收有专业志愿的考生。

4.根据学前教育与教育学(中小学教育)专业教学计划、学习要求和未来发展需要,对报考本专业的考生提出以下要求:

(1)身心健康,热爱教育事业,愿意从事教师职业;

(2)女生身高不低于155 cm,男生不低于165 cm,体态匀称,动作协调;

(3)五官正常,无斜视,无色盲,色弱;无纹身,无明显疤痕,血管瘤,黑色素细胞痣,白癜风等。在脸和身体暴露的部分上;

(4)听力正常(双耳听力小于3米,或一耳听力为5米,另一耳完全聋,不宜学习上述专业);

(5)嗅觉迟钝、口吃、步态异常、驼背,不适合学习上述专业;

学前教育与教育学(中小学教育)专业学生入学后进行复试,不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相关规定和要求的,调剂到其他相近专业。

第十三条享受加分和降分政策的考生,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加分和降分,录取专业时以实际成绩为准。在高考实际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相关科目成绩高的考生。

第十四条录取往届学生和应届学生同等对待;录取没有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五条入学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注册和后续管理

第十六条。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未经我校书面同意,逾期不报到的,除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具体报名要求请参照我校新生报名须知。

第十七条新生入学后,我校将对已录取的新生进行全面复查。凡不符合要求、弄虚作假或违反规章制度者,一经发现,一律取消入学资格,并报有关机构备案。

第五章其他

第十六条收费标准:根据国家规定,2016年我校本科专业学费标准为:艺术类专业每学年19600-25100元,其他专业每学年16100-35900元;专科(高职)专业学费标准每学年6000-16900元。住宿标准:根据住宿条件,住宿费2000-3500元/学年。

第十七条奖学金:我校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同时,学校将对学习成绩优秀、社会实践突出、在文体方面有相当专长的人员进行奖励。学校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社会实践奖”等多个奖项。

第十八条勤工俭学:学校设有专门的学生服务中心,为学生提供勤工俭学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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