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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北京语言大学招生章程

更新:2023-12-29 14:03:30 来源:好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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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招生工作,提高学生质量,保证全日制本科学生顺利入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北京语言文化大学。英语翻译:北京语言文化大学。

第三条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办学性质为公办本科。学校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15号,学校代码为10032。

第四条北京语言大学(Beijing language and culture university)成立于1962年,是向来华外国留学生提供汉语教育和中国文化教育,向中国留学生提供文学、经济、法律、工程、历史、教育、管理、艺术等专业教育的国际性大学。

第五条本章程适用于全日制本科生招生。学校招生、自主招生、提前批次、国家专项和高校专项等。应按照教育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学校根据教育部颁布的《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学年,全面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考生、家长、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组织结构和职责

第七条学校应当设立招生委员会,由校长、分管招生和教学的校领导、纪委书记、学生处、教务处、纪委室、监察室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学单位负责人以及师生和校友代表组成。招生委员会主任是校长。招生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贯彻国家和教育部有关招生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讨论通过我校的招生章程、招生计划和招生方案;全面负责我校的招生工作。

第八条招生工作小组由分管招生的学校领导、纪委副书记、学生处主任、招生办主任组成。组长是学校负责招生的领导。招生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具体指导我校的招生工作;讨论保送生、自主选拔、提前批次等特殊类型招生的录取原则;处理招生中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招生办公室作为学校的常设工作机构,负责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一)贯彻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规定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或实施细则;(二)起草学校招生章程和招生规章制度;(三)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向考生和家长介绍学校情况和录取规则;(四)根据国家批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和省有关规定,制定专业招生计划;(五)组织实施招生工作,负责协调处理我校招生工作中的遗留问题;(六)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七)完成与招生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招生计划和录取规则

第十条学校招生工作在教育部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校招监”的原则,在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的组织下开展学校招生工作。

第十一条学校面向全国招生。根据报告

第十三条根据省招办提供的成绩(含省招办确认的全国高考加分项目)。按照顺序志愿投档批次,学校查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根据平行志愿提交的批次,学校档案调剂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服从专业调剂,不退档。

第十四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按照入档考生实际考试成绩的排队顺序进行录取和退档,专业之间不存在年级差异。优先选择能满足专业志愿的考生专业,然后安排调剂考生专业。在专业招生规模允许的范围内,学校将根据考生专业志愿适当调整专业招生计划。不同专业招生时,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零”(报考岗位的考生按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按专业招生计划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在实际考试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有加分或减分政策的人员和相关科目成绩高的人员。相关科目成绩对比顺序:报考文史、外语等专业的考生依次参考其外语、语文、文学、数学成绩;报考理工类、金融类等专业的考生依次参考自己的数学、外语、理科、语文成绩。如果个别科目分数完全相同,学校将使用预留计划进行录取。

第十六条根据志愿填报批次顺序,在第一志愿考生人数不足的情况下,可以接受非第一志愿考生,根据填报成绩择优录取。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人数仍不足,则征集志愿。根据平行志愿提交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然不足,剩余计划将调剂到生源质量较好的其他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十七条学校翻译(汉化)专业招收中学外语为英语或法语的考生。部分非外语专业学生学习期间,部分课程采用英语授课,招收中学外语为英语的考生。学校的公共外语课主要开设英语,可以选择日语、西班牙语、法语作为第二外语。

第十八条除绘画、汉语言文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数字媒体技术、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外,学校其他专业均要求考生参加当地省组织的英语口语考试并取得合格及以上成绩。报考英语(英西复合语)、英语(英土复合语)、日语(日英复合语)、翻译(英汉法),原则上要求外语口试成绩达到最高水平或不低于满分的90%,外语科目成绩不低于满分的90%;合格人选不足时,优先满足合格人选的专业愿望,其他人选按照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原则录取。

第十九条江苏省考生(含自主招生)学业水平考试选考科目成绩必须达到B B及以上。

第二十条录取时,对往届学生和应届学生一视同仁;学校所有招生专业不限制男女生比例。

第二十一条新生入学后,学校统一对新生进行复查。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执行。患有口吃、听力障碍或其他身体缺陷和妨碍正常听力的疾病的人

第二十四条招生办公室电话为(010)82303943,纪检监察电话为(010)82303020,传真号码为(010)82303135,电子邮箱为zhaoban@blcu.edu.cn,学校网站为http://www.blcu.edu.cn,招聘网站为http://zsb.blcu.edu.cn。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招生章程即行废止。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发生变化时,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北京语言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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