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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华女子学院普高招生章程

更新:2024-01-02 10:40:48 来源:好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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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中华女子大学本科、高职院校顺利招生,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中华女子大学招生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

1.学校全称:中华女子学院;英文翻译:中华女子大学。

2.国家标准代码:11149

3.校址和学校位置:

总部:北京市朝阳区于慧东路1号(邮编100101)

北校区: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草坝西路28号(邮编102209)

第三条学校是国家举办、全国妇联主管的普通本科高等学校,依法接受教育部和北京市教育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学校坚持“学科立校、人才强校、特色兴校、环境改善”的办学方针,努力建设一所质量过硬、特色鲜明、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女子大学。

第四条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平选拔、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组织结构

第五条高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执行学校招生委员会的决定,全面负责高校招生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高校招生领导小组下设的招生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高校招生日常工作。

第七条学校招生监督办公室负责对招生考试和录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招聘对象和报名条件

第八条学校招收的学生应当符合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中关于考生资格的规定,学校对应届和往届学生一视同仁。

第九条学校英语专业仅限英语语言考生,其他专业外语不限,但学校目前只开设英语语言课程。

第十条本校播音与主持艺术本科专业男女不限,无性别比例限制。其他专业只招女生。

第四章规划和准入

第十一条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坚持区域协调发展、努力促进教育公平的原则,综合考虑各省普通高中毕业生人数和考生占全国报名总数的比例、生源质量以及学校近年来的规划,对各省、各专业进行了合理规划。

第十二条招生计划以省级招生机构公布的计划为准。

第十三条学校实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监督招生”的录取制度,录取方式采用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

第十四条报考我校的考生必须参加全国统一高考,并按照各省(区、市)的录取办法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学校根据各省(区、市)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在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考生中确定查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控制在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

第十六条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十七条普通专业考生,根据分数优先与考生自愿顺序相结合的原则,择优录取。

公正的

第二十一条考生不能满足专业但服从调剂,学校将根据各专业录取情况进行专业调剂。如果考生不服从调剂,将被辞退。

第二十二条学校按照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1%的规定比例确定预留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线上生源的不平衡。

第二十三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我校承认各省考生所作的加分。

第二十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统一对新生进行复查。复试不合格的新生,将按照有关招生规定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章收费及其他

水平专业名称学制授予学位学费。

本科女学,社会工作,社会学,法学4年。

法学学士4200(元/年)

人力资源管理、旅游管理、市场营销、会计、财务管理、审计专业管理学学士4200(元/年)

学前教育与应用心理学教育学学士4200(元/年)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工程学士4600(元/年)

英语文学学士5000(元/年)

金融经济学学士4200(元/年)

汉语国际教育文学学士4200(元/年)

服装与服饰设计、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文学学士9000(元/年)

播音与主持文学学士10000(元/年)

学前教育、社区管理与服务、旅游管理高等职业教育3年,6000元/年。

音乐表演(北京单考高职)2年8000元(元/年)

第二十六条学校将根据住宿条件不同收取不同标准的住宿费,本部每学年1020元,昌平北校区每学年900元,松竹公寓每学年1500元。

第二十七条学校实行奖贷制度,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可以获得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等学校奖助学金,也可以申请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该校第二十八届新生第一学年在中华女子学院北校区住宿学习,最后三个学年回本部。

普通高职住宿地点为松竹公寓(北京市朝阳区小营路8号)。

第二十九条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学校网站:www.cwu.edu.cn

招生网站:http://zhaosheng.cwu.edu.cn

电话010-84659299/84659611

监控电话010-84659012

第三十条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有规定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由中华女子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中华女子大学招生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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