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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北京中医药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章程

更新:2024-01-05 00:25:32 来源:好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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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北京中医药大学顺利招生,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自身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北京中医药大学是以中医药为主要学科的全国重点大学。是唯一进入国家“211工程”的中医药高等院校,也是建设“985”优势学科创新平台的院校。直属教育部管理,由教育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北京市共同组建。学校有和平街校区、望京校区、良乡校区三个校区。和平街校区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11号,望京校区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环南路6号,良乡校区位于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大学城。

第三条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符合学校毕业和学位授予标准。学校会按规定颁发北京中医药大学的毕业证和学位证。

第四条学校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遵循“阳光工程、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结构和职责

第五条学校招生组织由招生领导小组、招生委员会和招生办公室三级组成。

第六条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主管招生工作的副校长和招生就业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对学校招生工作进行统筹规划和决策。

第七条学校招生委员会由校长及其他相关校领导、相关院系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校友代表组成,负责为学校招生领导小组提供决策咨询和建议。

第八条学校的高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贯彻教育部和学校制定的有关招生政策、法规和实施细则,按省、专业编制招生计划,制定招生章程,组织实施招生咨询、公示、录取和信息公开工作。

第九条学校招生工作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并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十条学校年度招生计划经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和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报教育部批准。

第十一条根据教育部有关工作要求,我校综合考虑各省(区、市)考生数量和生源质量、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趋势、就业质量和毕业生去向等因素,确定分省和专业计划。年度招生计划和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经教育部审定后,由省级招生机构公布,由我校向社会公布。

学校以招生计划总额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学生质量控制和同分考生录取。

第十二条除普通高考外,还有自主招生、国家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高水平运动队招生、少数民族预科招生、西藏、新疆高中班招生等。招生工作按教育部有关要求制定和实施。

第十三条为了实施“以学生为本”的教育

第十六条根据志愿填报批次顺序,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学校可以接收受专业调剂的非第一志愿考生。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人数仍不足,则征集志愿。根据平行志愿提交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会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的,根据实际情况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省份。

第十七条对享受各项加分政策的学生(省级主管部门确认的全国高考加分项目),学校按当地省级主管部门规定给予加分投档,但在录取专业时,以实际分数为准;在考试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优先考虑享受加分的学生。

第十八条学校将结合实际考试成绩和填报的专业志愿安排考生专业。专业志愿分数级差为3、1、1、1,依次递减(以高考750分为基数,非750分按比例折算)。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专业相关科目高分者;不能满足所有专业志愿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予以辞退;对实施高考科目改革的省(区、市),学校将根据分数和成绩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江苏省考生,所选科目的学业水平必须达到AB。

第二十条自主招生、高校专项计划、高水平运动队招生等特殊类型招生,按照我校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制定的相关招生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根据学校专业培养需要,中医(五年制除外)、中药学(四年制除外)、管理、英语、护理(对外交流方向)等专业部分课程采用英语授课,建议非英语考生谨慎报考;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省级招生机构组织的英语口语考试,并通过考试。

护理专业男女生不限。

第二十二条我校体检标准按《北京中医药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及教育部、卫生计生委、中国残联发布的相关补充规定执行。鉴于医学、药学专业的培养要求和就业特点,学校建议残疾学生和传染病患者谨慎填报,色盲体弱者不宜报考。

第五章收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学校根据有关部门核定的标准和学生所学专业的修业年限收取学费,学生每学年注册时缴纳。中医、中药学、中药制药、药学、针灸推拿、英语、护理(对外交流方向)专业5800元/年,其中长学制专业学费按本科标准收取,研究生水平按当年研究生标准执行;管理、护理、法学(医药卫生)专业5000元/年。住宿费900-1200元/年。

第六章其他

第二十四条2016年招收的各专业学生均在北京中医药大学良乡校区就读。新生应根据学校发放的录取通知书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要求到学校报到。

第二十五条学校按照国家和学校的规定录取新生后。如果发现学生个人信息与录取时提供的高考电子档案不一致(包括个人基本信息、既往病史和身体健康状况等),被学校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资格。

第二十六条学校设立奖学金和勤工俭学指导中心,帮助和指导困难学生开展勤工俭学,发放困难补助,争取社会救助。经济困难的新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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