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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北京邮电大学本科招生章程

更新:2024-01-26 22:37:55 来源:好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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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正常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北京邮电大学是首批实施“211工程”建设的教育部直属全国重点大学。是以“北京邮电大学”为校名,培养包括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在内的各类高级专门人才,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颁发本科毕业证书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三条学校西土城校区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10号。鸿福校区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郑各庄,距离西土城校区约21公里。沙河校区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高教园,距离西土城校区约25公里。英语、日语专业四年教学安排在西土城校区。电信工程与管理、电子商务与法律、物联网工程、软件工程四个专业,一、二年级安排在鸿福校区,三、四年级安排在西土城校区。其他专业第一年教学安排在鸿福校区,第二年教学安排在沙河校区,第三、四年教学安排在西土城校区。

第二章组织结构和职责

第四条招生工作按照“学校负责招生、监管”的要求,在教育部统一领导下,由各省级招生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五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书记、校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全校本科招生工作。本科招生委员会在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对本科招生的重要环节进行监督和决策。招生办作为常设机构,协调处理本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六条招生办公室根据需要,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招生工作小组,负责本地区的招生宣传和咨询工作。

第七条招生办公室根据需要设立招生工作小组,负责招生工作。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八条严格执行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本着努力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和教育公平的原则,结合近年来学校生源计划编制情况、各地高考报名人数、生源质量等因素,分省份、分专业综合分析制定招生计划。

预留计划的使用须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预留计划不超过我校本科招生计划总量的1%,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不平衡。

第四章招生类型和录取原则

第九条北京邮电大学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考生进行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关于自愿报告的第十条。

我校今年招生本科专业37个,其中电信工程与管理、电子商务与法律、物联网工程为中外合作办学专业。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以“北京邮电大学(鸿福校区)”的名义招收本科学生,普通专业(电信工程专业除外)

同一专业招生时,考生同等基准成绩(实际考试成绩扣除专业级差后的成绩)相同的,依次优先录取实际考试成绩高者、政策加分者(或低分者)、相关科目成绩高者。相关科目成绩对比顺序:理工类专业依次对比数学和理科,文史类专业依次对比中外,英语和日语类专业依次对比英语和汉语。

第十三条关于撤档。对于全国各省,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我校投档后不退档;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所报专业志愿已满录的,予以辞退。

关于色盲限制的第十四条。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根据专业特点,色盲考生不能报考应用物理和应用物理(基础通信科学),也不适宜报考电子信息工程、光电信息科学与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网络工程、数字媒体技术、工业设计和数字媒体艺术。

关于外语的第15条。根据专业培养要求,软件工程、国际经济与贸易、英语、日语、数字媒体艺术、电信工程与管理、电子商务与法律、物联网工程的部分课程采用英语授课。建议非英语考生慎重申请,其他专业不限外语。

第十六条关于往届学生及男女比例。录取时对原生和新生一视同仁,不限制男女比例。

第十七条关于变速比。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调档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调剂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5%以内。

第十八条第一志愿考生人数不足的,我校将根据相关省份的招生政策,在相应的投档控制线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招收非第一志愿考生,直至完成招生计划;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人数仍不足,则征集志愿。根据平行志愿提交的批次,未完成的招生计划征集志愿。征集志愿后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剩余计划将调剂到生源质量较好的其他省份。

第十九关于江苏省考生。学业水平考试选考科目等级为AB,必考科目等级为4C1。入档后,录取方式是先分数后成绩。自行招生并与我校签订高水平艺术团招生协议的考生也必须符合上述要求。

第二十条关于内蒙古自治区考生。内蒙古自治区实行“分数明确”的录取规则。“明确分数”是指分数优先,录取时专业志愿之间的成绩差为0。

第二十一条对自主招生等特殊类型考生。经我校认定具有自主招生资格的考生、与我校签订高水平艺术团或高水平运动队招生协议的考生、艺术类考生的招收,按照教育部、考生所在省和我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录取通知书上第二十二条。我校在收到经省招生办审核通过并加盖录取专用章的考生名单后,将由我校校长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发送给被录取的考生。

第五章学费

第二十三条2016年学费标准:工商管理、项目管理、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电子商务、市场营销、经济学、会计学、国际经济与贸易、普

第二十五条招生工作实行“阳光工程”,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参与监督。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招生,严禁收取与招生挂钩的费用,严肃查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入学资格的行为。我校监察室电子邮箱:jjjc@bupt.edu.cn,电话010-62281998。

第二十六条学校以往关于招生工作的要求和规定与本章程有抵触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

第二十七条北京邮电大学的网站为www.bupt.edu.cn,北京邮电大学本科招生网的网站为zsb.bupt.edu.cn,电子邮箱为zsb@bupt.edu.cn。电话010-62282045,62283407(传真)。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北京邮电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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