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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北京印刷学院本科招生章程

更新:2024-01-28 10:39:06 来源:好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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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结合学校本科招生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北京印刷学院全日制本科生招生。

第三条北京印刷学院招生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考生、社会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四条学校全称:北京印刷学院。学校类型:北京是公立高等院校。办学层次:研究生(含专业硕士)、本科、成人高等教育。学校位置:学校本部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兴华街(二段)1号,北校区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北城庄路,西校区位于北京市大兴区盛兴街206号。

第五条学校隶属于北京市,是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原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共同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经过50多年的发展建设,学校已成为一所学术特色鲜明、师资力量雄厚、科研创新、办学格局广阔的传媒大学。

第六条学校颁发的学业证书种类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授予《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学校的名字叫“北京印刷学院”。

第三章招生机构

第七条为做好招生工作,学校设有招生领导小组和招生办。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相关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教务处、招生办、纪委、发展规划处、学生处负责人组成,负责指导全校招生工作。

第八条北京印刷学院招生办是北京印刷学院组织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普通本科学生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九条学校招生办公室应严格按照教育部、北京市教委和学校对普通招生计划的编制要求,根据学科专业建设发展和各专业毕业生就业情况,分省、分专业、分文理编制学校年度招生计划, 由招生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并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后,报教育部和北京市教委审批,经批准后由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入学规则

第十条学校招生按照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关于招生的有关规定进行,严格执行招生计划,根据考生填报的志愿择优录取。平行志愿中所有志愿一视同仁;非平行志愿生按考生志愿顺序录取。第一志愿录取人数不足时,依次录取跟随志愿的考生。对于报考范围内的考生,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考生的专业,专业之间不存在年级差异。

第十一条学校在调阅考生档案、确定专业时,均认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策

第十五条因本专业身体要求,平行志愿填报比例一般定在105%左右。学校根据教育部要求预留一定的计划,使用的基本原则是放在生源相对较好的省区,或者平行志愿的档案提升后录取考生。

第十六条实施新高考方案的个别省市录取规则:江苏省按照省内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有关文件精神执行。我校普通班必修科目为:理工科物理,文史类历史;不需要另一个选修科目。符合江苏省规定的基本报考条件(选考2B、必考4C、技术合格)的考生,按考生填报成绩择优录取。符合江苏省报考基本条件的艺术类考生(学业水平考试D级不超过三本),按我校录取规则择优录取。在内蒙古自治区,学校实行“在1:1招生计划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双培计划”、“外培计划”相关专业按照北京市教委的相关要求,由北京教育考试院录取。在通过北京市“双培计划”、“外培计划”艺术类专业考试和我校组织的全国统招艺术类专业考试的基础上,按照综合成绩优先的原则,同批次选拔北京市“双培计划”、“外培计划”艺术类专业和统招艺术类专业。

第十八条为实施教育部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我校开设了印刷工程“毕升班”和机械工程“优秀班”,毕升班和优秀班的学生从大一新生中选拔。为了提高编辑出版专业人才的培养质量,我校开设了编辑出版“韬奋班”。韬奋班的学生是从大一新生中选拔出来的。

第六章录取与录取

第十九条录取工作采取计算机网络远程录取。录取通知书通过快递邮寄给考生,也通过学校网站和省市招生办公布。

第二十条新生报到后,学校对录取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凡不符合录取条件或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学生,取消其录取资格。

第二十一条学校招生专业学费标准严格按照教育部和北京市有关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科:外语5000元/学年,文史4200元/学年,理工4600元/学年,艺术10000元/学年。

第二十二条学生入学后要求住校,宿舍实行公寓化管理。根据北京市相关价格标准,住宿费根据住宿条件不同为750元/学年-1500元/学年。

第七章学生奖励和资助政策

第二十三条学校全面实行“奖、勤、贷、助、补、减”六元资助政策体系。奖学金按学年评定,校级奖学金金额从1000元到5000元/人不等。此外,还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优秀奖学金、优秀研究生奖学金、专项奖学金等六种奖学金项目,全校三分之一的学生可获得北京市国家助学金。学校为校内外贫困家庭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协助办理国家助学贷款。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学校以往关于招生工作的要求和规定与本章程有抵触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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