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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华东师范大学本科招生章程

更新:2024-02-11 03:58:23 来源:好学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全称华东师范大学,是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校,教育部直属的综合性研究型重点大学,国家“985工程”和“211工程”大学。

第三条学校法人的注册地址为上海市中山北路3663号,邮编200062。学校在注册的中山北路校区和闵行校区之外承担本科教学任务,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东川路500号,邮编200241。

第四条学校在规定时间内向符合本专业毕业条件的本科毕业生颁发华东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华东师范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华东师范大学本科招生遵循“公平竞争、公平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结构和职责

第六条学校设立招生领导小组和招生委员会。招生领导小组是学校开展本科招生考试的领导和决策机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招生的校领导任常务副组长,分管学生工作和纪检的校领导任副组长,纪委监察部、学生处、教务处、招生办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为组员。招生委员会是本科招生的咨询监督机构,由学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校友代表组成。学校制定了《华东师范大学招生委员会章程》。

第七条学校招生办公室作为常设工作机构,负责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关于招生的规定,以及主管部门和有关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 .按照教育部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和有关规定编制分地区、分专业招生生源计划,制定学校招生章程;

3.组织招生宣传咨询服务,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我校情况和招生政策;

4.组织实施完成学校本科招生工作,负责协调处理招生中的相关事宜;

5.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的相应职责;

6.配合学校相关部门对新生入学进行审核;

7.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学校本科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招生计划和费用

第九条学校面向全国招生。他们根据国家政策要求,努力促进区域和城乡招生机会公平,优化学校生源结构,统筹考虑各省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各专业就业情况等因素,按省、按专业确定招生计划。学校在各省(区、市)的招生批次、专业、学生人数及相关报考要求由省级招生机构向社会公布。省级招生机构公布的计划不包括保送生、运动训练专业、高杠杆等专项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学生情况和档案移交方式确定档案移交比例。对于志愿顺序投档的批次,档案调剂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招生计划的120%,对于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不得超过105%。

第十三条学校原则上由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认定政策点。但根据教育部规定,加分幅度不得大于20分,加分值大于20分者,录取时视同20分。

第十四条普通专业录取采取“专业级差”原则,专业级差分为2、1、1、0、0。在分数相同的情况下,文科考生依次对比语文和外语高考分数,理科考生依次对比数学和外语高考分数;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采取“分数优先”的原则,录取不存在年级差异。

第十五条专业调整和退出不再征求考生意见。具体承诺如下:

1.未报平行志愿(艺术、体育除外)、成绩高于学校录取分数线的考生,只要专业有调整,体检符合要求,均可录取。

2.对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录取批次(艺术、体育除外),凡在学校投档分数线上的考生,只要其专业有调剂,且体检符合要求,均予以录取。

第十六条外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不做外语限制(鉴于学校所有专业均有双语教学,相关课程使用英语教材,非英语语种考生报考时请慎重考虑)。

第十七条按照志愿投档批次顺序,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我校可接受非第一志愿考生,并根据投档结果择优录取。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人数仍不足,则征集志愿。根据平行志愿提交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会征集志愿。如果征集志愿仍然不足,将剩余计划调剂到生源质量好的其他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十八条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尤其应该指出的是:

1.色弱考生不能被以下专业录取:化学、化学、心理学、生物科学、生物科学、生态学、环境工程、学前教育、特殊教育、体育;

2.色盲考生不能被以下专业录取:除色彩弱外,还包括美术、绘画、设计、地理;

3.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蓝、紫的考生,不能被以下专业录取:除色弱、色盲外,还包括经济学、工商管理、会计学、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房地产开发与管理、公共管理、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4.建议身体不适于教师职业的考生慎重考虑是否报考教师专业。

第十九条江苏省考生(含自主招生和高水平艺术团考生)报考我校普通本科专业的资格要求为选考科目2 B,必考科目4 C 1。若各选考科目成绩达到A,给予2分优惠进入专业录取;专业安排原则按第14条执行。艺术体育类专业的要求是7门必修科目D级不超过3门(技术科目不合格视为D级)。

第二十条取得独立enr资格的考生

第二十四条报考体育专业的上海考生以公布的《2016年华东师范大学体育类专业招生简章(上海地区)》规定为准,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原则上以录取系统显示的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二十五条填报定向就业招生计划的学生,录取后必须与定向就业单位签订定向就业协议,否则取消录取资格。

第二十六条实行免费教育的师范生,入学后必须签《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否则取消资格。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新生入学时,学校将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对复审不合格的考生,将按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在高考报名、考试、体检中发现以欺骗手段取得录取资格的新生,取消其录取资格。

第二十八学校网站:www.ecnu.edu.cn,电话:021-62232212。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投诉电话是021-54344651。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颁布后,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发生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整了高考招生政策,学校将根据当地政策调整相关规定并另行公布。

第三十条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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